在稅收立法和稅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國強調稅權集中,稅政統壹。目前有權制定稅法或者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1.稅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規定。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或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3.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其中,有些重要規章要經國務院批準以後發布,如《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稅收法律的制定要經過提出立法議案、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4道程序,稅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要經過規劃、起草、審定和發布4道程序。上述程序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
此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稅收規章。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征稅。
中國現行稅收法規體系詳見圖表2-2.圖表2-2中國現行稅法規體系總覽表
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四、《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五、《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六、《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即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壹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第二次修正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布《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七、《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八、《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九、《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自1985年度起施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即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壹、《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發布,自1991年度起施行1991年6月18日,國家稅務局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中***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此稅從2000年起暫停征收
十二、《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7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十三、《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燃油稅(法規待制定)
十五、《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六、《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下務院發布即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七、遺產稅(法規待制定)
十八、《中華人民***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九、《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1951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即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船舶噸稅暫行辦法》,1952年9月16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同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實施。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批準,1954年11月30日、1974年8月2日對外貿易部修正
二十壹、《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9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二十二、《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自同看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二十三、證券交易稅(法規待制定)
二十四、《屠宰稅暫行條例》,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此稅現由地方管理
二十五、《中華人民***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此稅現由地方管理
二十六、《中華人民***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6月3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即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七、《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即日起施行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八、牧業稅,無全國性法規,征收辦法由開征此稅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二十九、《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1985年3月7日國務院公布,自同年3月10日起施行。1987年9月12日國務院第壹次修訂發布,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第二次修訂發布
三十、《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1994年5月1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十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即日起實施
三十二、《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國務院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三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五、《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同年12月23日財政部發布,即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十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決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即日起施行
三十七、《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1999年9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註:稅收征收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均已經納入修正以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