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是刑法的基礎,“無行為則無犯罪”的法律格言廣為流傳,可見行為對犯罪成立的決定性意義。但隨著刑事立法的發展,行為的外延不斷擴大,如持有、事態等都被納入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刑法在理論上對行為的概念提出了挑戰,“沒有行為就沒有犯罪”的古訓受到了質疑。本文以刑法中的行為理論為基礎,試圖從理論上為刑法格言“無行為則無犯罪”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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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是法律規定,但也是理論。從某種意義上說,犯罪理論體系是建立在行為理論基礎上的。
刑法中的行為概念,據說是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的弟子從黑格爾哲學中引入的。(註: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指出:行為的概念從來沒有名字,也沒有無形體,只是在系統中遊蕩。後來由於黑格爾刑法的門徒,行為被物化了。時至今日,行為的概念已經在刑法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這個成績,首先要歸功於阿貝格,其次是ber ner和koostlin。參見熊選國:《刑法中的行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第53頁。當然,黑格爾在哲學意義上闡述了行為的概念,但對刑法中行為概念的確立仍有重要意義。(註:黑格爾認為,當意誌表現為主觀的或道德的意誌時,它就是行為。行為包含以下規則:(a)當它表現出來時,我意識到這是我的行為;(b)它本質上與行為的概念有關,因為它是應該的;(c)它本質上與他人的意願有關。黑格爾在談到犯罪時指出,犯罪的方面,作為來源於獨立意誌並按照它在意誌中的存在方式的東西,在這裏第壹次成為我們要考察的問題。參見黑格爾:《法哲學原理》,楊帆張啟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116頁。所以黑格爾強調行為是人的主觀意誌的外化,意誌對於行為是支配性的。黑格爾指出,在意誌的行動中,意誌只限於這些假設中知道它的目的和意圖中包含著什麽,承認是它的行為,它應該對這種行為負責。行動只能被歸類為意誌的過失。參見上面引用的黑格爾的書,第119頁。行為概念壹旦在刑法中確立,就成為刑法的壹個基本範疇,以行為為中心建立起壹個刑法理論體系,即“壹元刑法理論體系”。隨著犯罪研究的逐步深入,人們對行為的認識也有所發展,並由此展開了行為理論。在刑法理論史上,有以下幾種有影響的行為理論:
(壹)因果行為理論
因果行為理論是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和百靈達創立的。它是在物理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壹種行為理論,被稱為自然主義行為理論。(註:因果行為理論以實證主義為基礎,觀察自然科學意義上的人類行為。對此,日本學者小野喜壹郎指出,在這種自然科學、實證主義和自然主義的觀點中,行為是身體的運動或靜止,主觀意誌是神經內部刺激對肌肉的支配。最明確表達這壹觀點的學者是百靈達。從根本上說,他的行為概念還停留在自然科學中。這可能被認為是對構成要件之前的(簡單)行為理論的有益看法,但無論如何,它仍然是來自19世紀自然科學的反映。即使是將行為理論引入構成要件理論的m·e·邁耶,也止步於“身體動作=行為,身體靜止=不作為”的觀點。參見[日]小野喜壹郎:《犯罪構成要件論》,於太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版,第43頁。因果行為理論認為,行為是人的主觀意誌導致外部世界發生某種變化的行為。因果行為理論將行為視為從意誌支配到外部變化的因果過程。因此,行為有兩個特征:壹個是有意的,壹個是有形的。因果行為理論強調行為是基於壹定的意誌活動,但認為這種意義本身不屬於行為的範疇,而是壹個責任的問題,從而將行為與責任分離開來。因果行為理論關註行為引起的外在變化,即結果,基於結果無價值的立場,將結果視為行為的組成部分。雖然因果行為理論是機械的,但它嚴格區分了行為和思想,具有區分的功能。
(二)行為理論的目的
目的行為理論由德國著名刑事學家威爾澤爾創立,是壹種通過主觀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被稱為目的行為理論。(註:目的行為理論強調行為的目的,類似於黑格爾的行為概念。因此,我國學者指出,目的行為理論采用了黑格爾行為概念的框架,排除了違法性和責任性的內容。李瑟娥海東:《刑法原理概論》(犯罪論基礎),法律出版社,1998,第27頁。因此,目的論行為理論以主觀主義為其哲學基礎,在人文意義上觀察人的行為。)目的行為行為的觀點可以用下面壹句話來概括:行為是目的的實現。有目的行為理論強調人的主觀目的對行為的支配,從無價值的結果到無價值的行為。(註:無價值的行為和無價值的結果是從違法性角度得出的結論。因果行為理論認為違法性的本質是對法益的侵害和危險,強調結果無價值;另壹方面,目的行為理論將故意作為違法性的構成要件,不僅侵害、危害法益,而且侵害、危害方法(行為類型、主觀要件),也是判斷違法性的內容。所以違法的本質是行為沒有價值。參見熊選國:《論刑法中的行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第13頁。目的行為理論摒棄了因果行為認為行為是簡單的物理行為的觀點,在目的行為的意義上理解行為,強調其可控性。
(3)社會行為理論
社會行為主義是由德國著名刑事法學家e·施密特創立的,是在社會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被稱為規範行為主義。(註:社會行為理論也被認為是壹種綜合的行為理論。中國學者指出:從社會行為理論產生和建立的過程可以看出,社會行為理論實際上是綜合了因果行為理論和目的行為理論的觀點而形成的綜合行為理論。雖然這壹理論範圍內的各種命題之間存在壹些差異,但有壹點是共同的,即追求行為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參見熊選國:《論刑法中的行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第16頁。社會行為理論強調在社會意義上評價行為的重要性,並將社會評價因素引入行為概念。因此,社會行為理論認為,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三個要素:壹是物質性,二是意向性,三是社會性。這裏的社會性是指社會重要性。按照社會行為主義的觀點,要決定壹個行為是否成立,人類的壹切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足以對社會造成危害結果,具有社會重要性,都可以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另壹方面,如果行為對社會沒有意義,不受社會規範的規範,則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行為。
(四)人格行為理論
人格行為理論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團藤重光和德國著名刑法學家奧爾特·考夫曼創立的。它是在人格形成的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人格行為理論認為,行為是人格的表現,是在人格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根據主體的態度而實施的。人格是主體的實現;人格本來是壹種潛在的體現,但實際上是壹種活的活動,是由人格的主體操縱和實施的壹種行為。(註:日本學者認為人格行為理論是從“人”的角度來把握行為,指出團藤博士和考夫曼的立場是著眼於行為者的人性存在,並考慮到其人格的深層次來界定行為的意義。我覺得可以稱之為人格行為理論。而且根據這個立場,作為和不作為,基於故意和過失的事情都可以納入行為,這就是把人的行為作為其人格的表現的重大意義。參見[日]達@ ①任:譯《犯罪論的基本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第31頁。順便指出,大@ ①任本人也是人格行為理論的倡導者,曾與就人格行為理論進行過思想交流。詳細描述請參見李海東主編的《日本刑法學者(壹)》,法律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