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法制報道曾經報道過這樣壹個案例:破產的三門峽食品總廠為了保證80名職工的生活,將破產清算組近550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劃撥給崔建民。條件是崔建民為員工安排再就業。轉讓合同簽訂後不久,崔建民將原廠房拆除,並在現場建設商品房出售。之後,崔建民既沒有恢復生產的計劃也沒有行動,也沒有為80名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當員工向合同的監管方工商局反映情況,要求對崔進行監管時,工商局表示合同執行與其利益無關,不願意為了80名員工的利益起訴崔建民。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由於合同壹方食品廠破產小組已經解散,合同監管方工商局不願意出面,這80名真實利益受到損害的員工無權起訴崔建民。於是,三門峽市檢察院采用“民事公訴”的創新手段,對崔建民提起民事訴訟。
事實上,如果沒有所謂的司法創新,事情本可以得到解決。商貿局作為行政機關,有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律責任。而且,作為破產清算組的代表,商貿局本來就是本案的當事人。在員工的要求下,他們本應履行監督職責。當其不履行職責、推卸責任時,在行政法上稱為“行政不作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因行政機關不作為而受到損失的公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3]
然而,人們卻拋開現成的行政法理論和制度,用所謂的“司法創新”來解決行政法的問題。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這也不是聳人聽聞的說法。法律實踐壹再提醒我們:今天的中國行政法不僅對行政法治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中湧現的大量新的行政法律關系視而不見,而且無法提供調整規範和理論;同時,對於大量的行政法案件,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將其作為其他案件對待,甚至選擇行政法進行司法創新。
因此,在當今中國,行政法的“缺位”和“無知”現象十分嚴重。按照通常的看法,這種情況無疑是行政法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也就是說,行政法與行政法實踐沒有完全聯系起來,不能從實踐中總結出理論,進而用來指導實踐。然而,真的有那麽簡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