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妁之言在中國的婚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孟子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形態把人們的勞動、教育和娛樂局限在家庭。“雞犬之聲相聞,百姓至死方休。”所以兩人差距很大,父母都不知道對方家裏是誰。因此,即使他們的孩子已經長大,他們也不知道哪壹個需要娶壹個媳婦封建習俗造成了人們在求偶時的羞怯。想要配偶不公開表明,已經成為封建社會習俗的重要特征之壹。坦率地問他或她就等於無知。委托他(她)通過道來求,是封建時代求愛的重要表現,最好有媒人來調解。
關於媒人的進化史,《中國婚姻史》認為“媒人具有中間人的性質,在買賣婚姻時代就立即存在;幾乎買賣婚姻演變成了雇傭結婚,買妻賣女的中間人也演變成了媒人。所以很難把姓氏結合起來,依靠媒體接觸來傳播結婚的話,或者說是‘制造’。”《詩經》裏有壹句話,“如何娶妻,匪禁”。可見,媒人早在西周就成為婚姻的重要條件。從《禮士婚禮》規定的結婚程序六禮來看,從過繼、問名、那吉、招募到邀約、婚禮,沒有壹個環節可以離開媒人。“所以男女借媒知名,無媒不交錢;男方無媒人不能嫁,女方無媒人不能嫁。”《唐律略論》也說“婚姻法必有中介”。
不僅如此,媒妁制度是禮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魯桓要嫁於齊國,非由媒,故史家必辱之”,沒有媒妁而結婚,被後人譏為違反禮法;《管子》中也有“自媒體之女,醜陋不可信”。可見,婚姻使用的媒介已經上升到倫理道德的高度,使用的媒介是符合倫理規範的。不使用自媒體是違背倫理的,是要被鄙視的。
元代《張顛》中有“媒人是當地長者,走忠婦,以官為憑據”的記載。媒人主要由女性組成,所以也俗稱媒人,是中國古代女性的重要職業。但是,媒人制度和媒人雖然極其重要,但在正史中卻很難追溯,所以小說家的話就成了我們研究這壹制度的主要證據,因為小說家在描述時事時必然要聯系到自己的社會背景,這是合理的,符合事實的,所以可以作為我們研究壹些歷史問題的材料。
馮夢龍(公元1574-1646)生於明末。他是崇禎的貢品,曾經做過知縣。他的《晚明短篇小說集》於1624至1627年間分別以《明明》、《童眼》和《興顏》出版。其中既有敘述前代人物的,也有繼承宋元故事的,但他們的觀點代表和反映了元明時期的社會狀況。因此,通過三言的敘述,可以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有壹個大致的了解。既然媒人制度和媒人在婚姻制度中如此重要,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三言。《三言》中有許多媒妁形象,從中可以大致了解中國古代這壹特殊群體和媒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