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應當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軍隊提倡並鼓勵晚婚。男軍人年滿25歲,女軍人年滿23歲的初婚,屬於晚婚。軍人要慎重選擇自己的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上可靠、思想上進步、道德上正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船舶、空勤人員、機要人員的配偶也應該沒有復雜的社會關系。現役軍人不得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居民結婚。
擴展數據:
軍人結婚的相關要求規定:
1.雙方都是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軍隊領導或當事人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地方司法機關對違反軍婚構成犯罪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