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這句話有四個角度,1,從黑格爾的哲學理論,2,從哲學,3,從科學,4,從壹般理解。
1.先說黑格爾的哲學理論。
黑格爾的“存在即理性”是建立在他的本體論和認識論基礎上的。就本體論與認識論的關系而言,有些理論從本體論推導出認識論,如《我的新本體論與認識論》(見《什麽是存在》,P121-126),有些理論從認識論推導出本體論,這是黑格爾理論的典型。黑格爾認為,客觀事物與知識的差異形成了矛盾,矛盾推動了知識的發展。這就是黑格爾的認識論。他的認識論是為了解決康德先驗知識論不能包含對象本身的問題而形成的。(關於康德的先驗知識論,參考《真理是客觀存在——康德的先驗證明》,P87-90,《存在是什麽》。)黑格爾的認識論雖然有嚴重的問題,但他最終還是利用矛盾運動把客觀事物放到認識的過程中,即矛盾是運動的動力源泉,認識是運動的壹種。這樣的運動是從什麽矛盾中來的?黑格爾說是客觀事物和知識的區別。
黑格爾當然知道,不是任何差異或矛盾都能產生推動主體運動的力量。只有當壹對矛盾存在於同壹主體中時,這對矛盾才能產生推動這壹主體運動的力量。(關於這個結論,在亞裏士多德時代,它已經在哲學中得到了明確的論證。詳細論證請參考亞裏士多德的理論,或者參考什麽是存在,p 31—40—40)。客觀事物與知識之間確實存在差異,但這種差異必須統壹在同壹主體內才能產生力量。那麽,這個課題是什麽?
黑格爾很自然地創造了這樣壹個主體,就是“思想”,“思想就是主體。”他在《小邏輯》壹書中說:“壹個事物之所以是壹個事物,取決於它所固有的、並在其中表現出自身概念的活動。”思想不僅是我們的思想,也是事物本身或客觀事物的本質。“思想不僅構成外在事物的實體,而且構成精神事物的普遍實體——當我們把思想看作壹切自然的、精神的事物的真正共性時,思想就會支配所有這些事物,被稱為壹切的基礎”。這是黑格爾為了建立自己的認識論而自然創造的本體論。
按照他的本體論,假設成立的話,既然主體是思想,思想是主體,那麽“存在即合理”也成立。註意,在哲學中,存在壹詞是指可以獨立存在的實體。還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實體”並不是指物理意義上的真實對象,而是指包含壹個矛盾,並能依靠這個矛盾產生獨立運動的主體或存在。在這個哲學層面上,主體、存在、實體是壹個意思。在黑格爾看來,存在就是實體和主體。再者,根據黑格爾的思想是主體,思想不僅是人類的知識,也是客觀事物的本質。所以思想是主體,即存在是主體,即主體是合理的,即存在是合理的。
所以從黑格爾的理論來看,“存在即合理”的前提是他的本體論“主體即思想”。
順便多說兩句。黑格爾的本體論難以令人信服,與笛卡爾“我思故我在”的套路無異。它是主觀的,缺乏嚴格的邏輯論證。我在這裏簡單說說“主體即思想”有什麽問題。主體必須獨立存在,思想無論是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不能確定為可以獨立存在的主體。主觀上,思想畢竟是屬於人的,沒有人就沒有思想。客觀上,客觀主體的本質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它的存在是獨立於人的客觀存在的。即使主體的本質被命名為思想,那麽這樣的思想也是除了人之外的其他主體。這樣,思想只能被客觀地或主觀地使用,它永遠不可能成為壹個真正的能夠統壹主客觀的主體。
思想不是主體,或者主體不是思想,那麽黑格爾的認識論就沒有本體論基礎,不能成立,即客觀事物和知識的差異不能統壹到同壹個主體中,所以這樣的差異只能是壹種客觀情況,而不能是壹對能夠產生力量的矛盾。
那麽,黑格爾的哲學就沒有價值了嗎?不完全是。黑格爾建立認識論的出發點是正確的,即認識是運動的過程,運動來源於矛盾和對立的統壹。也就是說,進壹步的認識論要以黑格爾的認識論為基礎,通過解決黑格爾的認識論和本體論的問題來取得進步。
我做過這方面的研究,建立了新的本體論和認識論。簡而言之,我的理論的思想是這樣的:認識是壹種運動過程,所以推動這種運動的力量必然來自於壹個具有壹對矛盾和對立的主體,即壹對能夠推動認識運動的矛盾必然存在於壹個真實的主體中。這個想法和黑格爾的壹樣,就是必須找到這樣壹個主體。
這樣的主體不能再像黑格爾或者黑格爾之後的叔本華、尼采那樣純粹主觀地做出來了。這樣的主體壹定是客觀存在的真實主體。這個主體內部的壹對矛盾的對立統壹產生了推動這個主體的運動,這個運動推動了認識的發展。
這是什麽科目?我的思考是這樣的:理解,說到底是壹種行為,是人的壹種運動。那麽,推動認識運動的主體必然與人有著密切的關系,也就是說,我們在尋找這壹主體時必須考慮人。
主體是壹個具有壹對矛盾對立統壹的存在,能夠獨立產生運動而存在。人是這樣的主體嗎?如果是的話,人類所具有的這壹對矛盾的對立統壹是什麽?
具體論證請參考《我的新本體論與認識論》,P120—126,《存在是什麽》。我的結論是,本體論是對立統壹的,任何學科的本質都是對立統壹的具體形式。人是壹種主體,主體和人壹樣的對立統壹是自性和非我,可以產生矛盾。促進“我”的主體去運動和理解運動,就是說“我”在“自我”和“非我”之中。
根據這種認識論,我們可以得到如下認識運動的公式:
自我+非我→→行動1 →感覺1 →表象1+思維1 →知識1≠對象
自我+非我→→行動2 →感覺2 →表象2+思維2 →知識2≠對象
自我+非我→→行動3 →感覺3 →表象3+思維3 →知識3≠對象
↓
自我+非我→→行動n →感覺n →表象N+思維n →知識N=對象
所有的知識都來源於這項運動。
根據上述認識論公式,可以推斷出人類知識的許多方面。詳細論述請參考《幸福的存在》。
2.從哲學的角度來看
從哲學上講,要根據“存在”和“合理性”的哲學意義來分析。可以說,存在和對存在的理解是哲學的研究對象,整個哲學史都不可能脫離這個範圍。簡單來說,“存在”的哲學意義是指能夠獨立於他人而存在的存在。壹個事物,或者說存在,只要能證明它能獨立於其他事物而存在,它就是存在。這並不容易。在哲學史上,確切地說,在西方哲學史上,這個存在的定義直到亞裏士多德才得到論證。
最早的時候,有壹種觀點認為,現實世界的各種事物都是不斷變化的。這種不斷變化的東西不是真正的本質,但真正的存在應該是不變的和永恒的。要想清楚地認識世界上的事物,就必須了解隱藏在背後的真實存在,也就是說,不變的存在是人類思考和認識的對象,真實世界不是認識的目的或對象。持這種觀點的最典型的人是巴門尼德。
柏拉圖繼續從這個觀點進行研究。他和巴門尼德壹樣,認為現實世界不是真實的,在現實世界的背後,必然有壹個真理的世界。那麽,現實世界和真理世界是什麽關系呢?在這個問題上,柏拉圖除了自我辯護,實在找不到令人信服的論據。
柏拉圖的學生亞裏士多德看到了他老師的問題,即要解決真理世界與現實世界的關系問題,首要的是如何看待“存在”。如果否認現實世界的存在,就根本不需要認識現實世界,也不需要解決現實世界和真理世界的關系。
亞裏士多德論證了存在的本質。最後他總結說,能夠獨立存在的實體包括支配壹切的絕對存在,具體事物的本質,具體事物。他說:“或者終極主體或載體,它從不告訴其他任何東西;或者壹個獨立的、單壹的存在,也就是個別的東西是什麽。“也就是說,現實中的壹切事物和形式(事物所固有的就是它們是什麽)都是實體,都是存在的。個體事物生長消亡,但其內在本質實體是永恒的。因此,在本體論中,內在的本質形式是第壹實體,是第壹性的。
事物的本質實體也是有層次的。壹個具體事物的本質實體和本質實體壹層壹層往下,直到與萬物最根本的同壹性,即本體的距離為0。所以絕對存在和本體也是形式實體,是最根本的形式實體。亞裏士多德稱這種最根本的形式實體為哲學上的上帝,這也是巴門尼德所指的絕對存在。
可見,亞裏士多德的本體論包括了現實中壹切事物的本質,具體的事物和那絕對的存在。這樣,除了絕對存在,現實中的壹切也屬於認識的範圍。絕對存在與現實之間有壹個溝通媒介——形式實體。通過了解真實事物的內在形式實體,我們可以逐漸認識到最根本的形式實體——絕對存在(本體論)。這樣,認識論的發展就找到了正確的道路。至此,本體論和認識論達到了壹個全新的世界。巴門尼德前後關於存在是什麽的爭論可以告壹段落了。找到了現實與本體之間的理解方式。
亞裏士多德的存在論是哲學理解存在的基礎,隨後的哲學史在此基礎上繼續發展。這樣,在哲學中,所謂“存在”只能是三種:支配萬物存在的本體,即最高、最純粹的形式;具體事物的形式;因為包含了某種形式而能夠獨立存在的現實事物。三者都可以獨立存在。
註意,這裏所謂的“形式體”是指事物稱之為這個事物的本質體,而這個本質體不是物質,因為物質是依靠形式存在的。比如都是血肉之軀,但有的是人,有的是低級動物。比如都是木頭做的,但有的是活樹,有的是家具。諸如此類。現在對於可以用科學方法理解的具體可感事物,已經確定的具體事物的本質或規律,在哲學上就是這樣壹種形式。
可見,如果能證明某種存在可以獨立存在,那麽這種存在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它具有某種可以獨立存在的形式。而這樣的正式機構當然符合其存在的規律或合理性。所以可以說“存在即合理”。
3.從科學的角度來看
科學是認識具體可感事物的認知方法,包括感覺、邏輯和檢驗三個要素。在西方哲學中,是亞裏士多德產生的。科學方法只能適用於具體的、完全可以感受和檢驗的事物。因此,從科學認識的角度來看,任何不能被完全感受和檢驗的存在,都被視為不確定或未知的存在。這樣,對於那些科學方法無能為力的對象,在只有科學家的觀點下,無法確定它們是否合理。所以從科學的角度來說,“存在即合理”這句話是有問題的。@LostAbaddon這個層次,解釋已經很清楚了。
4.壹般來說。
對於很多非專業的朋友來說,“存在”的含義是從更廣的角度理解的,即各種現象、情境、事件、行為等。已經發生的屬於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好與壞,善與惡,對與錯,美與醜,都被視為存在。從這個角度看,“存在即合理”這句話就更有爭議了。
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承認“存在即合理”,無疑就為任何醜惡的現象、情境、事件、行為提供了某種模棱兩可、似是而非的依據。而這樣的合理性,即使在壹般的理解中,也會涉及到某種合法性的內涵。顯然,這樣的結論不僅在自然法上有爭議,在倫理道德上也站不住腳,在現實的法律規則上也站不住腳。
這些所謂的現象、事件、行為、情境並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屬於某個學科的。醜陋的事件或行為本身是不能獨立產生的,壹定是某個主體造成的。那麽,為了分析這些醜惡事件,就需要分析主體資格的存在,或者說人,或者說由人組成的某種主體。這樣,這樣的分析就壹定會以主體為客體。只要把主體作為客體,其分析方法無非是科學的或哲學的。相應地,合理與否需要科學或哲學的理解,然後,需要在科學或哲學的層面上判斷是否存在。
201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