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臘思想家那裏,辯證法有著廣泛的含義,從辯論中的壹種反駁技巧,到對定義的系統評價,再到對特殊概念和壹般概念之間關系的研究和劃分。
從斯多葛派哲學家時代到中世紀末期,辯證法壹直與形式邏輯密切相關。後來,康德用“先驗辯證法”這個術語來表達他揭示幻覺的努力,這種幻覺是當他試圖在現象和可能的經驗範圍之外應用知性範疇和原理時出現的。黑格爾把辯證法看做:壹個概念是由於自身的內在矛盾而導致雙方沖突的結果。
馬克思和恩格斯采納了黑格爾的定義,並將其應用於對社會和經濟過程的解釋。在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中,辯證法被定義為與形而上學相對立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關於普遍聯系和永恒發展的理論和學說。也就是說,把世界理解和描述為壹個普遍的整體,壹個永恒的發展過程,把發展理解為事物本身固有的各種矛盾的結果。
如果是高中哲學,可以簡單理解為“用聯系、發展、綜合的眼光看問題”
它要求人們在觀察和分析問題時,要從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入手,不能只看到孤立的事物;要把事物的現狀和它的過去、未來聯系起來;既要看到位置的移動和量的培養,又要看到事物根本性質的變化和發展;在分析事物發展的原因時,要著眼於白領事物發展的內在矛盾(內因),而不能忽視事物發展的外在矛盾(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