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包括:
1.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2.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5、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6.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行法律監督;
7、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8.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檢察院是國家立法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律的重要機關,具有很強的集中性和統壹性。人民檢察院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132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