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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怎麽遷

法律解析:戶口遷移需持以下證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入戶申請;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結婚證;

(4)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鄉(鎮)的證明;

(5)當地派出所和避難所登記所在村(鎮)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在城市三日內,在農村十日內,自到達遷移地之時起,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移登記,交遷移證。對已就地建房的回遷房,可不遷戶口。對已用壹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戶,必須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如果他們在拆遷後買了新房或二手房,也要把戶口遷到現居住地。拆遷戶在外租房或借住的,戶口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