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支配人心,法律支配人的行動。
道德促使人向上,法律阻止人向下。
道德底線是法律底線。形成壹個德法“視界”。上面是道德的天空,下面是法律的區域。
道德和法律成反比。
道德和法律有壹個共同點。他們的最終目的,我認為是消滅法律,回歸道德天空。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Spiritfox發布於2006年2月22日16: 37: 26。看《焦點訪談》時,經常看到記者為了掌握內幕,偷拍照片公之於眾。我認為:從世俗的角度來看,這的確是人民的壹大快事,懲惡揚善;但從道德角度來說,似乎有點不人道,不道德。我壹度認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是站不住腳的。但實際上,所謂“法律容不得感情”,在大眾傳播這壹特殊領域,法律和道德往往與媒體有著復雜的關系。
民法規定,公民的肖像權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但指出在新聞報紙上使用公民肖像采訪或曝光不文明現象並不違法。從這個角度來看,《焦點訪談》的做法是合法的,但並不喝道德水準。法律是國家在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下實施的,任何自然人或單位都必須遵守。而道德,恰恰是人們自覺形成的壹些行為的共同意識。與法律相比,它的約束力自然更小,所以人們不會被強制執行。作為大眾傳播的職業,我們必須遵守法律;出於壹種事業心和責任感,有時候難免會與傳統道德發生碰撞。
在這裏,我想老師提到了壹個——記者在雨中拍攝行人墜入坑中。很多人指責這個記者行為不道德,也有很多人說他很敬業。其實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如果記者當初選擇只是在坑邊立個牌子,那麽知情人大概會指責他“不夠專業”。評價壹個方法的應用是否正確合理,我認為應該以結果的實現為基礎。毫無疑問,記者在雨中等待多個小時的報道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其結果比僅僅樹立壹個牌子要明顯得多。所以我覺得每個職業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大眾傳播。既然道德本身就給了人們足夠的空間來選擇是完全遵守還是適當違背,那麽出於正當的職業目的,無辜地違背壹點道德也無可厚非。否則,我們將失去無數獲得真相的機會,交流也將失去其真正的價值。
但不代表只要是事實,我們媒體就壹定有義務讓人們充分了解,甚至可以為此放棄到底,無視法律。法律是所有權利和義務的基礎。香港很多媒體都忽略了這壹點,尤其是那些狗仔隊和小報。今天他們爆料“某明星卸妝後慘不忍睹”,明天又爆料“某女生和某女生在地鐵偷吻”,後天又爆料“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樣百出。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間,是明星個人權利的壹部分。無論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是絕不允許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都過得很辛苦,就算偷偷撓癢癢也要保持最美的姿勢。這些八卦新聞無疑只是為了迎合人們的好奇心和興趣,以此來鼓自己的腰包,但他們的行為卻讓報道走向了病態的極端,也給明星們帶來了巨大的心理和生理壓力。
總之,任何事情都不能壹概而論,法律和道德在大眾傳播中的作用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作為媒體工作者,我認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同時也有可能不違反道德標準——至於這個度,相信每個人心裏都有壹個準確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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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就像汽車的兩個輪子,鳥的兩個翅膀,二者的關系是歷史和現實中永恒的話題。人類法律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從法律的產生到法治的實現,是壹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互動演進過程。道德法律化強調人類的道德觀念被鑄造成法律,即良法的形成過程;法律道德化強調法律內化為人的素質和道德。中國古代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思想,為我們今天采取德治與法治提供了壹個可行的歷史考證。筆者試圖通過對禮法關系的歷史考察,尋求道德與法律協調的合理內核,進而對解決當今社會發展中道德與法律的矛盾提出簡要見解。
關鍵詞:儀式;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無論法治恢復多久,總會有漏網之魚;無論法治的調整範圍有多廣,總有我們力所不及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凡是法治失靈的地方,都是德治可以用的地方,法治不能完全代替德治。1]德治是指道德自律、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設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性和運用。法治和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該是相輔相成、相呼應的,即法律和道德相結合,“綜合治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壹種雙軌制,即兩種制度或法源和形式並存。壹個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壹個是“禮法”和“道德法”。這兩種社會調整方式相互配合,將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範圍。然而,中國當代社會法是社會調節的唯壹手段,作為另壹種調節手段的道德嚴重缺位。這種單壹的法律體系急需調整。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國古代“禮”與“法”的關系,吸取其合理內核,建立德治與法治的二元法律體系。
首先,考察了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德”在西周時期是壹個集道德、政治、信仰、謀略於壹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尊天孝順父母,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使用刑罰,但使用時壹定要慎重。儒家對“德”的繼承和發展,壹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仁,認為“德”是治理國家、贏得民心的主要方法;壹方面,它提高了“道德”的地位,認為“道德”高於君權和法律,是行政和司法的指導原則,即主張“以道德為刑罰的主體”。[2]這種儒家的德治是建立在“禮”的基礎上的。“禮者,績也,故物受神之福”。(3)禮的起源與宗教、祭祀、宗法制度有關,體現了社會中的宗法制度。同時,古代中國作為壹個身份社會,也促成了禮的泛濫,兩者相互支撐。但禮儀的範圍很難界定,無所不包,無處不在。它可以是個人生活的基本信念,也可以是治國的根本綱領。它是對他人作出道德判斷和法律判斷的最終依據,也是社會所有制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壹方面對人的行為做出詳細的規定,另壹方面對社會的方方面面做出理論上的抽象。再說說“法”,“刑”平如水;嘿,所以如果妳摸不直,那就走吧。”[4]“平如水”就是公平正義的意思。因此,為了正確理解禮與法的關系,我們必須把它放在中國的古老土壤中,從中國傳統的角度來審視它。
(壹)道德法律化
所謂道德法律化,主要是指立法者借助立法程序,將壹定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範或規則以法律和國家意誌的形式表達出來,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1,周公制禮,入法。
周公的禮制度是對夏、殷的禮進行整理、補充和修訂,使禮的規範進壹步系統化,使禮的原則趨於法律化。“禮,通國,定國,令民,益子孫。”[5]“道德義,非禮勿視;教訓常見,非禮不備;爭論和訴訟,非禮;上下,父子兄弟,非禮;官秀才,非禮;班超治軍,百官行法,不雅威嚴不好。”[6]“夫之禮,天之經,地之意,民之行。”〔7〕
李周設定的基本原則是“親吻”和“尊重”。親尊的壹致性,表現了氏族權力和王權的統壹。“事無禮則不成事,國無禮則不安生。”[8]禮與刑,性質相通,適用互補。違禮即違法,違法即違禮,禮即罰。但是,禮儀和懲罰的適用對象是不同的。俗話說,“妳不能對庶人客氣,但妳不能對醫生客氣”。
2.獨尊儒術,道德主刑。
漢代儒生董仲舒以天人感應論為哲學基礎,以陰陽五行互補論證明德性符合天道運行規律。“天道大有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以殺為主,德以生為主,所以楊總是活在夏天,也是為了生育和成長;陰常居冬,而積於空處,以見天德而不罰...國王願意從事,所以他教導道德而不被懲罰。不應讓罪犯統治世界,不應讓陰人成年。作為對政治的懲罰是不自然的,所以前國王拒絕接受。”聖賢多愛而少嚴,以富德減刑。”[9]即“德主刑。"
漢代道德的法律化壹方面表現為采用符合儒家原則的法律,另壹方面表現為董仲舒的《春秋監獄》,即司法中的引經據典。董仲舒對春秋禁獄的解釋是:“春秋聽獄,必以其事,其原旨:惡者不成事,首惡尤重,直者輕。”由此可見,《春秋禁獄》的要旨是: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調查行為人的動機;那些動機邪惡的人,即使企圖犯罪,也不可避免地要負刑事責任;首犯將受到嚴懲;沒有邪念的從輕處罰。這個絕對的監獄是為了解決法律運用過程中的問題,但是從更大的角度來看,那就是他也在重建古代法律的倫理結構。
案例壹:A有個兒子,B求C,B長大了,C也長大了。a叫B是因為酒的顏色:妳是我的兒子。甲對乙是他的兒子,於是大怒,狀告縣令。鐘書端說:A生B,但不能生孩子。乞丙為義終。妳不應該坐著,盡管妳帶著壹根棍子。〔10〕
案例二:壹夫壹妻會在船上,海風會很茂盛。船沒有淹死,所以不允許下葬。四月,A媽和C要嫁給A,那有什麽關系?或者說:賈府死了沒葬,不可能嫁人。以私為妻,就該棄市。討論:我認為《春秋》的意思是說妻屬齊,夫死無男,多娶有辦法。女人不受暴政,聽話,結了婚,嫁給了壹個可敬的人。她沒有通奸的欲望,也不是私妻。如果妳知道該怎麽做,妳是無辜的,不應該坐下。〔11〕
從春秋時期的獄例可以看出,它與漢法在親疏尊卑等通則上是壹致的、互補的,也就是說,儒家經典與法律永遠不可能是不相容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即使漢代的法律體現了完整意義上的法家思想,但也有許多內容基本符合儒家信條。這顯示了儒家思想與法律的共同文化背景,也顯示了它們在早期法律實踐中的融合。
3.德和禮是基礎,刑是目的。
唐朝延續並發展了漢魏晉以來的儒教合法化趨勢,基本上將體現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合法化,甚至“允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