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材施教”的含義通常被理解為:“因”、“依據”;“材料”:“資質”;《施》:“敷”;“教”:“育”。指針針對學習者的興趣、能力等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教育。從《論語》“子遊問孝”、《問孝》朱的《集註》中引用宋的話:“子遊可揚可失,而可正可多或少溫柔,各因其材質而異,各有其失。”
但也有人認為“因材施教”的含義不是“因興趣、因能力而異地教育學生”,而是“抑制過度行為、過度思維、過度天賦的需要,同時彌補不足的需要”,即“過猶不及”、“中庸之道”。比如在《論語》中,我們可以看到孔子感嘆顏回缺乏“勇氣”,沒有及時批評老師的過錯;與此同時,他多次批評魯茲過於勇敢和不值得。
千百年來,“因材施教”作為壹種教育理念或理想,壹直為人們,尤其是我國從事教育的先輩們所推崇,並在“私塾教育”中得到實踐。但是,直到今天也沒有真正形成“因材施教,有教無類!”教育體制或教育制度,與今天廣泛實行的“制度化教育”和“統壹化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是與“因材施教”背道而馳的。所以,今天有些人根據學生獨特的個性,簡單地把個性化教育概括為“因材施教”,這其實是壹種教育理念的回歸。
顯然,“因材施教”的理念如果僅僅是壹種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理想,是可以理解的,是被廣泛接受的,甚至是備受推崇的。但如果將其作為壹種理念和準則來指導教育實踐的構建和實施,則過於簡單、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限制
將個性化教育簡單理解為“根據學生獨特的個性,因材施教”,至少有以下局限性:
首先,教育只是根據孩子獨特的個性來進行,有壹定的局限性。這壹理念提出要根據兒童獨特的個性進行教育,而不是忽視兒童的個性,是對學校教育模塊化、千篇壹律、忽視學生個性的教育體制的挑戰,具有進步性和現實意義。但是,僅僅根據孩子獨特的個性來實施教育合理嗎?僅僅是科學嗎?顯然不夠合理,不夠科學。本定義中強調的兒童的獨特人格,是指包括人的思想、態度、興趣、氣質、潛力、人生哲學、體質、生理等在內的人格特征。但是,人是社會性的。人作為社會的壹員,在不同的方面和程度上影響和改變著社會,同時也不得不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同時,人們也感興趣。每個人都處於壹定的利益關系中。孩子的教育與國家利益、民族利益、社會利益、家庭利益、家庭利益、個人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個性化教育的前提條件不僅要考慮到兒童的個人潛在特征和自我價值傾向(即兒童獨特的個性特征)。同時,還必須考慮到兒童所處的社會環境的變化和未來社會發展趨勢,以及利益相關者(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的目標、要求、期望和需求。如果不同時考慮這些因素,所謂的因材施教是行不通的。
其次,“因材施教”有其自身的不確定性、模糊性或自相矛盾性。“因材施教”是指了解和掌握兒童人格潛能的特點,其主語似乎是指兒童,而“教”是指實施教育或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其主語似乎是指教師;“因材施教”可以理解為以孩子為教育主體的“因材施教”,也可以理解為以教師為教育主體的“因材施教”。所以“因材施教”所倡導的教育主體是模糊的、不確定的、不明確的。
第三,“因材施教”包括“因材施教”和“因材施教”兩個關鍵環節,但如何“因材施教”?如何“教”?誰來教?教學教什麽?如果要按照這種理念的指導來創建具體的教育體系、辦學或直接教育壹個學生,顯然只是“理念”本身,缺乏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與教育的實踐性和積極性不符。
正是由於“因材施教”理論的這些缺陷和不足,將個性化教育簡單理解為“因材施教”是片面的、不科學的,不能作為“個性化教育”的概念解釋和科學定義。“人格教育”理論是由心理學派提出的。有心理學派教育專家將人格教育定義為:所謂人格教育,就是弘揚、發展和優化學生獨特人格的教育。持這種觀點的定義有很多,但總的來說意思都差不多。類似的定義如下:
個性化教育就是讓學生有個性,幫助學生探索、形成和發展個性,讓學生的個性得到充分發展。是教育者承認學生在社會背景、知識背景、態度價值觀、情感、生理等方面存在個體差異,從而既能“因材施教”,又能“因材施教”,讓每個學生都得到全面發展的教育。
個性化教育的本質是以受教育者的人格差異為基礎,讓每壹個學生都能找到自己人格得以發展的獨特領域,以人格的充分發展和健全人格為目標。
所謂個性化教育,就是弘揚學生獨特個性的教育,是在發現和尊重受教育者已有的個性和有利的物質條件的基礎上,盡可能促進受教育者的身體素質、智力、活動能力、道德品質和情感意誌的獨立、和諧、動態發展,最終形成良好個性的教育。
所謂個性化教育,就是充分重視學生的差異,承認他們在智力、社會背景、情感、生理等方面的差異,了解他們的興趣、愛好、特長,根據社會要求,因材施教,使他們得到發展,反對那種堅持千篇壹律的教育。
……
這些個性化教育的理念強調學生個性的發展,而不是采取忽視學生個性的大批量生產的教育。這些概念也主要是針對現行班級授課制和壹元化教育體制下忽視學生個性的教育而提出的。然而,“個性”是人的壹種客觀的、事實的、自然的存在,把教育目的僅僅歸結為發展“個性”,把“個性化教育”等同於“個性教育”,顯然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個性化教育”理論是對個性化教育概念的片面解釋甚至誤解,不能作為個性化教育的科學定義。壹些從事課外補習和輔導服務的教育從業者將個性化教育定義為:個性化教育是壹對壹的教育,或者說是壹對壹的個性化輔導教育。
這個定義把個性化教育的壹些教育方式和教學組織形式(如壹對壹、多對壹)作為個性化教育的定義,這是壹種有意或無意的誤導。這個概念主要是針對學校教育的系統性缺陷,按照年級、班級的教學方式提出來的,其本質與學校教育是壹致的。不是為了發展和優化學生的個性,而是為了提高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分數。其教育目的是更加強調“應試教育”,是“應試教育”和“功利教育”的實際操作者。他們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所謂的“壹對壹”“多對壹”“個性化教育”,在短時間內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通過壹些投機取巧的教育教學措施獲取商業利潤。
所以,把個性化教育簡單理解為“壹對壹教育”,或者說只要是“壹對壹”或者“多對壹”的個性化輔導都是個性化教育,就更不可取了。美國著名學者卡羅爾將個性化教育定義為:個性化教育是學習者的個性特征與學習環境之間的壹種平衡,即學習者的個性特征與所學知識、觀念、行為、學習環境、激勵制度、習得技能之間的合理匹配,是壹個持續的過程。
這壹定義合理地闡述了個性化教育的組織過程,是針對學校教育或制度化教育體系中存在的人為限制修業年限、人為固化學習內容和教育過程等系統性缺陷而提出的。但這壹定義僅限於對實施個性化教育的實施方法、手段和過程的描述,缺乏對教育前提、教育目的和具體操作系統的全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