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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

從經濟市場到政治市場的擴展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拓展。這種擴展的理論基礎和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非常重要。與主流經濟學相比,公共選擇理論在分析框架上具有明顯的特征。公共選擇理論仍然堅持方法論個人主義,在個人需求偏好的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時,主張通過“政治程序”解決經濟問題。這種“選擇”既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陷入困境時的選擇。社會歷史分析的方法也很重要,不能完全排除在經濟分析的框架之外,否則就無法充分解釋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

[關鍵詞]公共* * *選擇;分析框架;主流經濟;政治市場

以經濟分析方法著稱的當代經濟學家加裏·貝克爾認為,“經濟學的發展已經進入第三階段。在第壹階段,人們認為經濟學僅限於研究生產資料的生產和消費結構;第二階段,經濟理論的範圍擴大到全面研究商品現象,即研究貨幣交換關系;今天,經濟研究的領域包括人類的所有行為以及與此相關的所有決策。”從經濟市場到政治市場的擴展是經濟研究領域的新擴展,這種擴展所采用的理論基礎和分析框架在經濟研究中非常重要。正如貝克爾所強調的,“使經濟學成為壹門不同於其他社會科學的學科,關鍵不在於它的研究對象,而在於它的分析方法”。通過分析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框架,進壹步闡釋了公共選擇理論從經濟市場到政治市場的邏輯推理過程。

壹、公共選擇理論和主流經濟學的分析框架

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和政治學之間的壹門新興交叉學科。它以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特別是理性人假設)、原理和方法為分析工具,研究政治市場中的主體(選民、利益集團、政黨官員和政治家)的行為以及政治市場的運行。美國馬裏蘭大學教授丹尼斯·繆勒給出的定義經常被西方學者引用:“公共選擇理論被定義為非市場決策的經濟學研究,也可以簡單定義為經濟學對政治學的應用。大眾選擇的方法還是經濟學的方法。”然而,它與主流經濟學在分析框架上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壹,西方主流經濟學研究經濟市場中的供求行為及其相應的經濟決策,將政治決策視為經濟決策的外生或既定因素。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認為,在經濟市場中,個人受自私動機支配,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政治市場上,個人的動機和目標是利他的,超越個人利益的。公共選擇理論試圖將人類行為重新整合到壹個統壹的分析框架或理論模型中,用經濟學方法和基本假設統壹分析人類行為的兩個方面,從而拆除傳統西方經濟學在經濟學和政治學之間豎起的圍墻,創建壹個融合二者的新的政治經濟學體系。根據公共選擇理論,人類社會由兩個市場組成:壹個是經濟市場,另壹個是政治市場。經濟市場的活動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制造商(供給者),政治市場的活動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政黨官員和政治家(供給者)。在經濟市場中,人們通過貨幣選票選擇能給他帶來效用的私人物品;但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投票選擇能給自己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同壹個人活躍在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沒有理由認為同壹個人會按照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動機進行活動;主流的經濟分析方法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這種與政治、經濟截然對立的“善惡二元論”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主流經濟學和公共* * *選擇理論都是以微觀個體為基礎,按照方法論個人主義進行政治經濟分析,但二者在理論上是有區別的。公共選擇理論強調他們的方法論個人主義不同於主流經濟學。布坎南和圖洛赫在《共識的計算:憲政民主的邏輯基礎》中寫道:“方法論個人主義不應與作為組織社會活動規範的個人主義相混淆。前壹種個人主義意味著試圖將政治組織的所有問題簡化為個人所面臨的選擇以及他在這些選擇中所做出的選擇。而引導他選擇的目標或標準,在這個分析中並不占據任何位置。相反,作為組織規範的個人主義包含了對某些價值標準的明確認可。”主流經濟學的成本收益分析目標是客觀的,公共選擇理論的成本收益和選擇是主觀的。公共選擇學派強調,沒有任何外部觀察者可以決定社會的福利,只有個人知道自己的效用。因此,必須給予個人充分的選擇自由。而主流經濟學則認為,資源配置的效率可以用客觀標準來確定,也可以用物質來計算,函數的最大值也是客觀確定的。

第三,自從羅賓斯在1932發表《論經濟科學的性質和意義》以來,經濟學是研究如何在各種可供選擇或競爭的目標中配置稀缺資源的科學,這已經成為經濟學教科書中的標準定義。按照這個定義,人們的選擇行為和選擇結果似乎與制度結構和憲政秩序無關。分析框架是基於資源的稀缺性。公共選擇理論試圖重建經濟學的理論框架。他們對主流經濟學的挑戰是從經濟學的定義開始的。他們認為經濟學不是選擇的科學或資源配置的理論,而是交易的科學。他們把市場交易作為經濟政治市場分析的重要工具,分析框架建立在市場交易的基礎上,並可以在此基礎上展開。

二、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形成的理論基礎

公共選擇理論的基礎是公共財政理論,因為財政理論是關於政府稅收和政府支出的,涉及到公共產品的供給和消費。政府稅收和政府支出是政府或集體活動。在政府收支過程中,消費者面對的是國家或政府,不像在經濟市場中,他面對的是企業。這些特征將金融學與其他經濟學分支區分開來。大多數經濟理論關註的是非政府決策者(如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活動,而金融學將公共經濟引入分析體系,解釋私人經濟活動。因此,有必要研究稅收和支出選擇的政治決策機制,而政治決策是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主題。

19年底,瑞典經濟學家維克塞爾提出了政治自願交易理論和壹致性原則。他認為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利益。正是基於人們自身的利益,人們通過自願的交易形成了所需政治過程的結構。在市場上,個人用壹種物品交換另壹種物品;在政治上,個人交易他們同意的公眾要求的成本份額。因為政治行為者在壹定的規則內做出選擇,所以規則極其重要。如果我們判斷規則是否重要,我們需要建立壹些標準來測試它們。用壹致原則來檢驗政府活動的效率是最好的原則。繼維克塞爾之後,另壹位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提出了公共產品理論。根據維克塞爾的自願交易理論,在林達爾1919發表的《公平稅收》壹文中,認為公共產品的生產和私人產品的生產壹樣,都是社會成員各自交易的利益行動。人們是通過消費公共產品得到滿足的,人們繳納的稅是生產公共產品所付出的成本價。政府在壹定時期內提供公共產品的數量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不同利益的社會成員之間相互交易的均衡點決定的,並由此確立了公共產品市場與政治市場平衡的理論基礎。

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政治理論,尤其是19世紀盛行於歐洲大陸的社會契約論,也構成了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思想來源之壹。社會契約論者認為,人類曾經生活在壹種沒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狀態中,由於這種自然狀態中缺乏壹個公正而強大的法官,所以他們是敵人。於是人們通過相互締結契約,把壹部分自然力量給了社會,從而產生了國家和政府。政府的權力不是無限的,它受到憲法的限制;統治者也必須遵守社會契約,否則選民有權推翻他。這種自然法思想和有限政府理論構成了公共選擇理論中國家理論的基礎。

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致力於分析市場的缺陷,強調政府幹預的合理性,寄希望於政府糾正市場失靈,將政府視為超級機器,是集體利益的體現。公共選擇理論並不認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而是認為公共利益只有通過政治程序或在“壹致同意”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圖洛赫發現,資本主義企業與行政部門的區別在於,個人在其中的行為方式不同,追求個人目標時的行為準則和對自主程度的制度約束在私營企業中要比在政府部門中嚴格得多。這就產生了壹個畸形的結果: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私人企業中的個人活動最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而在行政事業單位中,人們可能會任意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管這些個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這不僅為“政府失靈”提供了微觀分析基礎,也成為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特征。

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都認為,市場機制並不像古典經濟學所說的那樣是壹個運轉良好、自我調節的機器,市場的解決方案並不總是最優的。政府(或集體)幹預要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這種缺陷是由傳統完全競爭模型的假設與實際情況的差異造成的。如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不完全信息以及規模經濟的存在和出現,完全競爭模型在其分析框架中不包括這些情況。因此,他們提出國家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來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使社會資源得到最優配置。但公共選擇理論從“經濟人”的自利出發,得出由這些人組成的政府必然失敗的結論。這是對凱恩斯政府幹預理論的重大修正,使經濟分析從經濟市場延伸到政治市場,為公共選擇的政治程序提供了邏輯基礎。

在從經濟市場到政治市場的延伸中,公共選擇理論只強調“經濟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沒有解釋“經濟人”的政治利益和政治市場中政治集團的利益。把個人放到政治市場中,應該有壹個“政治人”或“社會人”。這往往需要借助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描述政治家的政治利益,否則“投票”中的政治民主就失去了邏輯基礎,不能很好地解釋利益集團政治訴求的動機。

第三,方法論個人主義的評價

主流經濟學中所謂的制度心理個人主義是壹種分析方法,它包括以下命題:第壹,只有個人才能有目標和利益,因此任何制度分析都不可能找到除個人之外的其他科學解釋;第二,整個社會是個體行動的結果,所以整個社會必須歸於個體行為,才能形成壹致的理論;第三,個體行為的動機是個體主觀效用的最大化,個體行為的性質是由認知結構決定的。因此,對系統等整體範疇的理解必須從個體心理出發。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中的個人主義體現在他們對社會秩序和個人行為的看法,以及他們對政府和政治的看法。公共選擇理論家認為,個人只是社會秩序的基本單位,政府只是個人互動的制度復合體。個體通過制度復合體做出集體決策,以實現他們共同期望的集體目標,同時通過制度復合體進行與私人活動相反的集體活動。公共選擇理論把個人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把社會存在看作是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認為社會和政治應該根據個人來解釋,而不是根據社會來解釋。布坎南曾將其公共選擇理論視為“政治過程的個人主義理論”。然而,公共選擇理論對政治程序的解釋只是壹種邏輯推理,它和主流經濟學壹樣,在分析框架上面臨著不可克服的缺陷。

壹般認為,方法論個人主義是由孟了提出的。1883年,孟了發表了《關於社會科學特別是經濟方法的調查研究》,提出了關於人類行為的假說。他認為,經濟理論最簡單的因素是個人評價,可以形成現實生活中可以觀察到的更復雜的經濟關系。系統闡述方法論個人主義並將其作為基本原則的人是米塞斯,他與孟了同屬奧地利學派。米塞斯指出,構成方法論個人主義原則的有三個要素:第壹,任何行為都是由壹些個體做出的。壹個集體做壹件事,總是表現為壹個或幾個人對集體做壹件事;行為的性質取決於行為者和受行為影響的個人賦予它的意義。第二,人是社會動物,但社會過程發生在人與人之間。個人行為的不斷變化是社會進程的進步。第三,集體不能物化。由於個體的行為賦予了集體以具體的意義,米塞斯將“方法論個人主義”定義為壹切行為都是人的行為;個體成員的行為被排除後,社會群體也就沒有了存在和現實。這個定義不僅把個人和個體的目的性作為理論分析的出發點,而且主張對社會現象的分析應該從個人到社會,而不是反過來,承認社會機構和社會群體也具有壹定的意識或目的。盧瑟福認為,只有個人才有目的和權利,社會制度及其變遷只是個人行動的結果。在他看來,個體分析方法在理解任何經濟體系或組織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這種方法對於理解企業,尤其是理解市場體系或組織是不可替代的。因為企業中的市場行為和契約行為只是個體行為的壹個直接結果。

筆者認為,整體雖然是由個體組成的,但絕不是個體簡單相加的產物。個人本身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具體綜合和多樣性的統壹。因此,單純從個體來理解系統,不能清楚地把握個體本身的本質,而只能從抽象模糊的人類行為理論出發;其次,我們無法判斷個體之間各種直接和間接互動的性質,只能將個體互動與抽象的契約談判行為進行比較,從而無法把握各種個體契約談判行為的外部影響,從而從個體互動中總結出社會互動方式的規律性。這些缺陷表現在:第壹,我們無法把握人類行為中各種價值目標的形成過程,尤其是意識形態的起源;二是不能解釋歷史上很多群體行動的原因和壹些非利他行為普遍存在的現實;第三,我們不能從整體上真正解釋很多社會現象起源的過程,只能給出壹些符合邏輯的理論假設。

公共選擇的理論分析框架探析

主流經濟學的方法論個人主義錯誤理解了“自由選擇”的內涵,從而將各種行為限制、行為強迫和行為能力排除在分析之外。這表現在:第壹,最大化分析框架直接排除了個體選擇的過程機制。選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目標不確定,目標效用結果不確定。如果人類的行為被完全信息下的最優行為和不確定條件下的貝葉斯選擇模型所取代,那麽行為選擇的可能性將在本質上被排除,社會將演化為壹個個體決定論的世界。第二,人的願望是多種多樣的,但在考慮實現願望的可能性和實現願望的能力時,選擇必須以能夠實現的客觀能力為基礎。所以,在沒有給予任何主觀實現能力的情況下,采取某種違背自己意誌的行動,不是壹種選擇,而是壹種被迫行為。所以,很多社會結果不能視為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是互動的結果。如果強調人與人的交往,那麽就必須分析兩個方面:壹是主觀意識指導下的行為方式;二是這種行為通過各種機制產生的間接效應。如果我們想了解間接影響的性質,我們必須考慮社會結構和個人所屬群體的性質。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它只分析了以效用最大化動機為導向的直接行為模式,而忽略了後者。

過分強調理性最大化行為,可能會把無意識、無目的的行為排除在分析之外。因為最大化行為要求主體的效用偏好必須滿足壹致性和傳遞性的條件。但事實上,很多偏好根本無法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比如很多非財富價值目標與財富目標根本無法協調,表現為不連續性、跳躍性、不連續性;強行將壹些社會價值目標和各種人類行為基礎納入理性最大化行為模式,必將抹殺這些範疇的內涵,忽視它們在制度變遷和績效中的作用。

從包括意識形態在內的個體行為模式來分析制度,容易導致重復,因為意識形態中的各種規範和價值觀本身就包含了制度的維度,也是社會互動的產物。從壹個純粹抽象的個人出發,很容易陷入“社會決定個人,個人決定社會”的論調。

壹般認為,方法論的整體主義在於他們強調以下三點:第壹,整個社會大於其各部分之和;其次,整個社會顯著地影響和制約著它的各個部分在行使其職能時的行為;最後,個人的行為會從宏觀或社會的規則、意誌或力量中推斷出來,這些規則、意誌或力量對整個社會系統是唯壹適用的,從個人在整體中的地位(或位置)中推斷出來。

從整體上理解社會形態和制度結構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人不可能只是壹個生物形態的自然人,他也是壹個社會的具體人。即使做最抽象的個體分析,我們也需要對這個人的生活環境做壹個或者壹些假設。這些假設必然會產生社會、文化或道德影響。如果我們假設壹個人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那麽這個假設,比如說,在原始社會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那個歷史條件下不存在簡單的可分割的個人利益。管理學中的霍桑實驗是說明這壹問題的典型案例之壹。梅奧在霍桑實驗第四階段的結果表明,如果人們追求的是個人的最大利益,那麽工人就會按照計件工資,尤其是累進計件工資的要求,努力完成偉大的生產定額。但這種適合市場體系的假設,在企業組織內部並不成立。隊裏的工人寧願完成大部分工人已經完成的生產定額,也不願超過,特別是不能超過太多。為什麽同樣的人在同壹個市場上做出如此不同的行為選擇?因為壹個人處於不同的制度結構中,他的行為選擇會有所不同。制度決定個人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決定制度。

繆勒認為,公共產品的特性構成了公共產品選擇存在的理由。從公共產品的個體特征推斷總體特征的方法忽略了公共產品供給的社會歷史意義,特別是沒有將社會歷史分析方法納入分析框架,因此公共產品選擇的理由非常不足。比如,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公共產品的本質特征決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其基本邏輯分析是,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決定了人們在消費這類產品時,往往會有不付費的動機,傾向於搭便車。在經濟社會中,只要有公共產品,“搭便車”就不可避免。這樣,如果私人企業提供公共產品,就無法收回成本。同時,由於公共* * *產品的個人消費“量”是不確定的,價格機制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在競爭市場上壹般無法提供這類產品,因此需要公共* * *經濟部門進行幹預。

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對公共產品的提供使用了不同的分析視角和方法,給出了不同的理由: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可能是政府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人類歷史的發展中,由於生產工具的落後和文明程度的低下,人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非常弱,只能依靠國家集中全國的資源和人力,而且這是人類歷史上比較普遍的現象。因此,隨著歷史的延續和發展,這種* * *活動的組織和管理促成了政府的產生,並構成了政府活動的主要內容。在此基礎上,維特福得出“東方專制社會”主要起源於幹旱半幹旱地區的結論。馬克斯·韋伯在分析這個問題時也指出:“灌溉是埃及、西亞和中國文化演變中的壹個關鍵問題。治水問題解決了官僚階級的存在、依附階級的強制勞動和從屬階級對帝國官僚集團功能的依賴,闡明了官僚政治的基礎。馬克思在談到政府的這壹職能時,作了明確的闡述:“節約用水和共享用水是基本要求。例如,在西方的佛蘭德斯和意大利,私人企業家已經形成了自願聯盟。而在東方,由於文明程度低,地域遼闊,無法產生自願聯盟,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進行幹預。因此,亞洲所有政府都必須履行壹項經濟職能。維特福、馬克斯·韋伯和馬克思都從公共項目組織的角度闡述了政府存在的理由,也明確區分了東西方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不同制度安排。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於人類對公共產品的(集體)需求,政府才產生或形成了這種制度安排。因此,社會歷史分析方法也很重要,不能完全排除在經濟分析的框架之外,否則不能完全解釋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

四。結論

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的突出區別在於:主流經濟學將利益沖突和利益集團置於經濟學之外,留給政治學處理;由於研究視角向政治領域的延伸,公共選擇理論討論的是利益集團及其利益關系,但並未將利益沖突和矛盾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納入分析框架,而是仍然堅持方法論個人主義,在個人需求偏好的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時,將經濟問題上升為“政治程序”。這不僅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陷入困境時的選擇。然而,問題還沒有結束。如何把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放到壹個合理的分析框架中,並有機地統壹起來,需要引入新的分析方法。

我們必須采用“利益—沖突—矛盾”的政治經濟學方法來研究社會經濟制度。因為:第壹,當把公共選擇理論的“理性-最大化-選擇”和“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納入制度因素時,必然會出現許多這種分析框架無法解決的理論沖突,無法真正把握制度的本質和市場交易的根源。第二,政治經濟學的本質是壹種“社會經濟學”,為分析各種社會經濟制度提供了內在邏輯壹致的理論分析方法。公共選擇理論首先構建了行為理論(包括奧爾森的集體行為理論)、基於行為理論的理性選擇理論、基於理性選擇理論的交易理論,從而構建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大廈。具體表現為:壹是在修正古典“經濟人”行為假設的基礎上,將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各種非財富最大化價值目標納入行為理論;二是進壹步拓寬了新古典主義的“理性-最大化”模型,並將其應用於整個社會範疇,認為每個人都在做出選擇,即使在壹個政治市場中,每個人都是在壹定的約束下“自由”選擇的。從人類個體抽象出發,因此,公共選擇的方法論只能將不同的人類個體視為無差別的、平等的原子體,從而只能將人類交往過程中的利益沖突歸結為機會主義沖突,而看不到個體協商和個體談判的間接影響。因此,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被排除在理論分析之外。這就決定了公共選擇經濟學無法將其分析滲透到社會生產體系中。公共選擇理論雖然對利益集團和利益關系進行了深入研究,但並沒有揭示利益沖突的結果,也沒有認識到個體沖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宏觀結構沖突決定的。因此,對公共行為和公共利益的分析必須采用“利益—沖突—矛盾”的政治經濟學方法。馬克思主義對社會經濟的分析采用了最具代表性的“利益—沖突—矛盾”的分析框架。正如克萊因所指出的,馬克思研究經濟問題的方法與凱恩斯和古典的方法論完全不同。馬克思沒有研究個體行為,而是直接研究所有階級的行為。馬克思體系的宏觀單位不僅僅是生產者和消費者,還有工人和資本家。這兩個群體是相互排斥的,他們的基本利益沖突成為經濟制度變遷的動力之壹。

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方法論整體主義都堅持壹個片段和壹個觀察世界和人類社會的視角,所以都是不正確的。個體分析法和整體分析法應該是互補的;僅僅使用其中任何壹種分析方法都不可能得到完整全面的認識。經濟學研究應該采用的是整體分析和個別分析相結合的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