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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督導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培養人才,促進教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教育的教育督導。第三條教育督導包括下列內容: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職責;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的教育教學進行監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發展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和監測。第四條實施教育督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有利於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對政府履行教育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的督導並重,督導與指導並重。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合理配備督導人員,將教育督導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教育督導工作獨立有效開展。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全省教育督導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教育督導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實施教育督導。第七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結合上壹年度的督導結果和整改情況,制定年度督導計劃,並報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教育發展中的難點、常規督導中發現的共性問題、評估監測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社會普遍反映的熱點問題等,要納入年度督導計劃。

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統籌安排督導事項。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學生、家長、社會組織和公眾依法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第二章督學管理第九條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委派實施教育督導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督導的需要,合理配備教育督導機構專職督學。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程序聘任。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公開聘任,聘任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稽察特派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具有相應的理論素養和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熱愛教育督導工作,熟悉教育督導業務;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教育研究十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

(6)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溝通表達能力;

(七)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教育督導工作。第十二條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參與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評估和督導,完成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三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四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制定督學管理辦法,對聘任或者聘用的督學進行管理,建立督學動態更換和調整機制。第十五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表彰和獎勵的依據;考核優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程序取消聘任或者解聘。第十六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學學習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定期對督學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教育教學管理、督導實踐等方面的培訓。

督學應積極參加學習和培訓,開展教育督導和科學研究,提高專業素質。第十七條實施監督的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是被監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是被監督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離開被監督單位不滿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情形。

督學有前款回避情形或者被督導單位發現督學有前款回避情形的,督學或者被督導單位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申請回避,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人決定。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實施督導的督學有回避情形的,應當決定督學回避,並決定是否重新實施教育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