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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量刑標準金額

電信詐騙的定罪標準全國定為3000元。

量刑標準:

犯電信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具體標準如下:1。電信詐騙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可以在拘役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刑期可以增加壹個月至兩個月;2.電信詐騙數額達到三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量巨大、情節嚴重等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3.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6、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因欺詐受過刑事處罰的;

8.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的,依照刑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共同詐騙犯罪,犯罪數額應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確定,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數額依法處罰。如果已經開始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財物,則屬於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