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明初太祖的法律,凡貪汙白銀超過62兩的官員,不論官職、出身,壹律處以死刑。這看似殘忍,但在當時,卻是凈化社會,扭轉官場腐敗風氣的必要措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卑微。苦難之後,他親眼看到了元末以來人民的水深火熱,也親身經歷了下層人民賣子娶妻的悲慘境遇。所以就朱元璋本人而言,他對官員腐敗有壹種特別的痛恨。從他的親身經歷,可以看出明初朱元璋以嚴刑峻法懲治腐敗的重要性。
俗話說,貪婪滋生腐敗,腐敗貶低生命。官員管理中的腐敗往往導致對人的生命的蔑視。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由於官員腐敗,漠視人命,貪官汙吏,往往犯下冤獄。元代戲劇家關漢卿的《竇娥袁》就是那個時代的真實寫照。從舊時代走過來的開國皇帝朱元璋,對貪官汙吏罔顧事實、濫用職權、視百姓性命為兒戲的行為深惡痛絕。因此,朱元璋規定,所有官員對案件中任何涉及死刑的刑事判決都必須三思,必須有理有據,按罪懲處,否則將追究相關官員的責任。明太祖朱元璋也強調,官員在對死刑犯宣判前,要持官印三次,以便留出足夠的思考時間,避免誤判。
從朱元璋的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明太祖壹方面肯定了死刑在維護封建王朝中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表明了他對死刑這壹刑罰有著其他封建帝王不曾有過的慎重態度,這在當時是非常可貴的。
朱元璋對貪官的懲罰手段之殘忍和多樣,也是歷史上罕見的。光是死刑就有很多種。除了我前面提到的貪汙60兩以上的要斬首,還有剝人皮之類的酷刑。曾經有壹個縣官,錯判了壹個慣犯死刑。結果他被皇帝知道了。他被剝了皮,塞了草,掛在縣衙正殿上,以警示繼任者以此為戒,為官要謹慎。這樣的處罰,怎麽能不讓那些魚肉百姓、貪官汙吏、漠視人命的庸官膽戰心驚呢?
縱觀朱元璋的反腐策略,主要有兩個特點:壹是嚴刑酷法,二是慎刑,盡可能避免冤假錯案。當然,明初的反腐不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皇帝壹人壹法的基礎上,所以有很大的局限性;嚴刑峻法,雖然能極大震懾那些貪官,但不人道,終究不是良策。事實上,依法反腐、健全制度、民主監督才是從根本上減少腐敗的靈丹妙藥。但是,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朱元璋的反腐,妳會發現也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和研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