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核心部分,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關鍵。
刑事訴訟中證據的特點是:
1,客觀性: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感知痕跡,是對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推測和捏造。
2.關聯性:也稱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關聯,從而證明案件事實。
3.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核實都由法律規定和調整,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收集標準,並為法律所允許。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關系的不同,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直接表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表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證明的證據。
使用間接證據的原則是:
1.間接證據必須客觀、相關且合法;
2.間接證據必須充分反映案件事實,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得有矛盾;
4.間接證據系統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並且得出的結論是獨特的。
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證據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是違反法律的,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