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任何定義都會引發激烈的爭論,這幾乎不是對其意義的討論。解釋和說明“自由”不同於向小學生解釋“自由”二字的含義。“自由”是不同政治、經濟、哲學觀點的稱謂!
“自由”壹詞的通常用法是指“個人自由”。我們必須區分“個人自由”和其他意義上的自由:
1.個體自由差異和民族獨立意義上的自由。拒絕外國統治和要求民族自決的自由是壹種集體自由。"追求國家自由並不總是增強個人自由."(哈耶克)虛構的、誇大的或真實的外部威脅,往往被政府用作限制個人自由的借口。冷戰時期,美國麥卡錫主義橫行,在* * *產品主義威脅的借口下,發生了多起國家權力壓制公民自由的事件。在壹定的歷史條件下,民族主義情緒可能會削弱甚至扼殺追求個人自由的理想。五四後期中國的“救亡壓倒啟蒙”(李澤厚),阻礙了中國走向自由、民主、現代化的道路。
2.“個人自由”也不同於“意誌自由”或“自由是對必然性的理解”中的“自由”。後兩者指的是人與自然環境和自然規律的關系。雖然我們可以說“有人成了欲望的奴隸”“原始社會,人是自然的奴隸”,但這只是壹種叫做“擬人”的修辭手法。壹個餓了想吃,累了想睡的人,是不自由的;我們拼命拍打著手臂,卻無法飛向天空。我們不認為我們不自由。“不自由”總是指人的強制,自由就是拒絕這種強制!
關於自由的壹些觀點必須澄清:
1。啟蒙思想家有壹些名言被反復斷章取義地引用:“沒有法律的地方,就沒有自由。”(洛克)“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壹切事情的權利。”(孟德斯鳩)但如果不同時考慮他們的自然法思想,進而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那麽,自從國家和法產生以來,在什麽國家,什麽地方,什麽時候,誰沒有自由呢?按照這種說法,奴隸也是自由的——他們的地位是由奴隸社會的法律規定的。惡法不合法,壓制個人自由的法律在啟蒙思想家眼裏根本不是法律!
2。人們常說“自由不是那種每個人都可以為所欲為的自由”,“沒有自由是絕對的。”確實如此。婚姻自由並不意味著妳想和誰結婚就可以和誰結婚,但我們不能以“沒有自由是絕對的”本身作為禁止壹個未婚的中國人和壹個未婚的外國人結婚的理由。其實任何不自由都不是絕對的,犯人也有放風的自由。自由與非自由的區別在於,自由以人的獨立行動權利為“壹般原則”,以某些限制為“特殊例外”。而每壹種限制都必須有理性的理由,尤其是正當程序。
許多關於自由的問題被混淆的壹個原因是,我們有時在三個意義上使用“自由”這個詞。1.合理範圍內的自由(如“自由是壹種善”、“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壹項權利”);2.超出合理範圍的自由(如“任何人都沒有損害他人健康的自由”);3.前兩者之和(如“法律限制公民某些方面自由的目的是……”)。
那麽,合理的界限在哪裏呢?
1。不能簡單的通過看壹個行為是否對他人造成傷害來確定自由的界限。“人類是相互依存的,沒有壹個人的活動是完全‘私人’的,從不幹涉他人的活動。“集會會占據壹定的場所,使得想在那裏晨練的人無處可去;遊行會堵塞交通,讓急於回家的人只能繞道而行;壹個新企業的崛起,可能使另壹個企業衰落,甚至破產;當有人找到工作時,會讓另壹個同樣想得到這份工作的人失去機會;養貓也可能會惹惱鄰居,因為它到處亂跑。如果以此為標準,只要當權者願意,有什麽行為是不能禁止的?!
2。行為禁令是否得到多數人的贊同,並不能保證禁令不會侵犯自由。每個人都同意放棄自由,把自己置於* *之下,不代表他們就是自由的。就像壹個人自願做奴隸,不代表他不是奴隸;壹個人自殺不代表他沒死。壹個得到人民支持甚至聲稱得到人民支持的政府,並不意味著它壹定是壹個保護自由的政府。希特勒也曾競選過權力,壹度得到全體人民的支持。所以,多數人的權力不可能是無限的,必須給少數人繼續自衛的權利,必須給多數人進壹步思考和重新選擇的機會。
我們可以通過列舉來說明自由的內容: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遷徙自由、旅行自由。但自由是人的無限可能,無法窮盡列舉。這是自由的應有之義。因此,麥迪遜起草的權利法案最後壹條是:“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解釋為否定或忽視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
在這樣的否定和反駁中,我們獲得了對自由的某種理解。
關於自由,我們也知道:
言論自由是所有自由的核心。我們相信思想自由,但是沒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是沒有用的。思想自由必須伴隨著言論自由、寫作自由、出版自由和和平討論自由。“只給政府的支持者自由不是自由。自由永遠是不同思想家的自由。”(羅莎·盧森堡)言論自由不僅是表達與我們略有不同的觀點的自由,也是在觸及現有秩序核心的問題上持有不同意見的自由。
自由最危險的敵人壹直是國家。因此,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壹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限制宗教、言論、出版、集會和請願自由的法律。它限制了國會的權力。國王是絕對不能接受的;直接敏主很危險;總統不可靠;代議制議會的權力不可能是絕對的。
自由不壹定很快帶來文學上的武俠,但自由國家的人民自信、朝氣蓬勃、勇於進取,勇於進行各種新的嘗試,發展前景不可限量。不自由的國家也受益於自由國家的自由。自由國家通過各種實驗獲得的知識,也是那些不敢做任何新嘗試的國家獲得的,但後者的進步是寄生的!(哈耶克)
壹個自由的國家,從外表上看可能沒有那麽井然有序,但看起來卻是邋遢甚至混亂,眼花繚亂,不知所措。要享受自由,就要學會包容,忍受壹定程度的混亂。為了保護個人自由,社會也必須付出壹定的代價。自由選擇的機會對壹些人來說也可能是壹種負擔。要享受個人自由,妳必須成為壹個願意為自己的選擇負責的理性人。
自由派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維護者,別人不可能出於“善意”強迫他做所謂“對自己有利”的事情;自由派認為充分自由競爭是經濟發展的條件,堅決反對壟斷;自由派的道德觀大多是正統的,但對違背道德的行為采取寬容的態度;自由主義者不相信迄今為止的任何結論是最終的真理,他們警惕自己和他人觀點出現錯誤的可能性;自由主義者抑制自己將思想強加於他人的人性,捍衛異見者的話語權;自由主義者對強制特別敏感,本能地抵制任何對自由的新限制。自由派與西方的保守派和中國的激進派沒有什麽區別。
需要警惕的是,處於弱勢地位的自由派也可能在掌權後成為執行者。
自由來自於個人對做自己主人的期待。雖然自由的理想往往是基於壹些功利的原因,但自由應該像友誼和愛情壹樣被理解為人類的終極目標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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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自由?
以下是我的壹些不成熟的想法。我有意無意地借用和借鑒了壹些大哲學家的思維成果,但因為不是論文,就不註明出處了。親愛的同學們,請不吝賜教。
問:什麽是自由?
誰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可能是妳,可能是我,可能是任何人。既然人在提問,自由就壹定與人有關。所以,各位,什麽意思?僅僅是指問問題“我”還是包括“我”在內的任何人?是指某些人的雌雄同體,包括“我”?還是指作為另壹個生物物種而相互生活在壹起的人類?我的權力可分為三類:壹是作為個體的人,如蘇格、張三、李四;第二,人作為壹個群體,作為壹個* * *同體,比如壹個公司,壹個社區,壹個國家。第三,人類。
作為個人,人將是我討論的重點。關於人作為* * *的自由,人作為人的自由,我並沒有提出壹個觀點,所以就不討論了。
作為個人,人們也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第壹,我從我自己出發,從我是世界上獨壹無二的存在這壹事實出發,去考慮什麽是自由,能不能擁有自由。第二,我把自己不是壹個單獨的人,而是同壹個身體中的壹員。從這個角度來說,什麽是自由,有沒有自由。
我們來看第壹個方面。我從自己的角度思考自由。
首先,我們應該關心自由這個詞是什麽意思。因為,自由就是做自己的主人,走出自己給自己造成的沃德狀態。自由意味著不依賴他人。斯賓諾莎說實體是自因,推而廣之,自由也意味著自因。如果是其他原因,如果不是我自己的人決定我做什麽,我就不再自由了。薩特說,人註定是自由的,人是自由的,人作為自由意味著無論在什麽情況下,他總是有說“不”的自由。自由是絕對否定的,是對現在的自我說“不”,是在這個新的自我中體現出來的創造性活動和行為。薩特從絕對否定中理解自由,我基本同意他的觀點,但他的問題是沒有解決個人自由與他人的關系,使個人成為壹個孤立的列表,與他人處於永恒的緊張狀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自由的,即使是在監獄裏,但當壹個人被關在監獄裏,即使他保持自由,他也有權利和可能說“不”,但這種自由畢竟是最低程度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必然會達到這樣壹種境界,即人不僅意識到自己頭腦中的各種可能性,而且能夠通過意誌和行為將這些可能性中的壹種或多種發展成為現實的行為。
人如何才能自由?就是用理性實現自律,然後創造自己。這個命題有三個要素,分別代表了通往自由之路的三個階段:理性存在、自律存在和自我創造。
第壹,人首先要成為理性的存在,讓理性成為自己思考、判斷和行動的準則,或者說最重要的準則。如果讓激情和欲望成為人類的主人,人就會成為它們的奴隸,人就不會自由。因為自由就是做自己的主人。
第二,人要自律。康德在道德哲學中提倡道德自律,反對道德他律。但自律原則不僅適用於道德領域,還可以擴展到更廣泛的領域來限制理性的存在。否則,理性的存在也可能濫用自身的理性能力(比如認為包括愛情和婚姻在內的所有問題都可以用科學來解決)或者濫用自己的意誌(科學家也可以是邪惡的)。所以我們要用自律的原則,清楚地認識到我的權力和能力,以及我們能力的局限性,以及這些能力可以合法合理運用的範圍。弄清楚什麽是我力所能及的,我可以憑自己的理智來決定;什麽是我力所不及的?光憑我的能力是做不到的。在我的權力範圍內,只有我的理智才是唯壹的主宰,理智以外的任何東西都絕對不允許成為主宰。
第三,創造自己。理性的存在者在心中確立了自律的原則,但如果只是這樣,那麽我就只有自由的意識和自由的思想,而我並沒有在行動中體現這種意識和思想,仍然只是消極的自由。只有理性原則和自律原則通過行為和行動體現出來,我們才能擁有積極的自由。換句話說,作為壹個自由的人,我總是在思考之後做出決定,采取行動。而且,我之所以決定這樣做而不是那樣做,是因為我在思維中始終貫徹著理性和自律的原則。因此,我可以自由地這樣思考和行動。正是在行動上,我對過去說了“不”,我重新創造了壹個新的自己,這也體現在這種持續的、永恒的創造過程中。
在第二個方面,我作為同壹個身體,也就是壹個群體的成員來考慮自由的問題。因為人是不能孤立的,我壹直和妳,他,她,* * *生活在壹起,我活著就必然要和這個人打交道。而且,我不只是和同壹個人打交道,我還和壹些人打交道,我會遇到家庭,社區,社會等等。我也是這個機構的成員。我是壹個家庭的成員,壹個城市的公民,壹個民族的成員,壹個國家的公民,等等。
壹方面,* * *同構是對個體自由的否定。在* * *同構中,個性是沒有意義的。壹方面,個體不可能離開同壹個身體。
* * *同形其實就是人類的自由處境,或者說環境。* * *同形對於自由就像空氣對於人類,水對於魚壹樣必不可少。
然而,人作為壹個在同壹個身體裏的存在,怎麽可能是自由的?我還沒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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