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二、證據來源形式是非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所謂非法證據來源形式,是指以非法方式獲取的證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證據是非法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1.通過暴力、威脅或引誘獲得的電子數據;
2.通過非法竊取獲得的證據。比如雇傭黑客惡意入侵個人電腦或網絡獲得的電子數據證據,就應該排除在外。
三、非法電子數據證據收集的程序和手段:
1.證據收集程序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和檢索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2.具有非法取證手段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當事人調查收集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依法進行,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獲取證據。
4.電子證據收集應嚴格規範證據收集程序:鑒於電子證據本身的無形性、多樣性和易被破壞的特點,任何人為因素或其他不確定因素導致的對電子數據的修改或刪除;
覆蓋面無形中增加了電子取證的難度,所以電
子證據的取證相對困難,需要掌握壹定的計算機知識,遵循準確嚴格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能夠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驗證、區塊鏈等取證、固定、防篡改技術手段證明的,或者能夠通過電子證據采集存儲平臺認證的,互聯網法院應當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