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謙抑性主要發生在立法過程中。
壹般來說,在下列情況下沒有必要設立刑事立法:
首先,懲罰沒有效果:
也就是說,如果壹個行為被定義為犯罪行為,仍然不能達到預防和控制該犯罪行為的效果,那麽該立法就是不可行的。
第二,可以用其他方法代替:
如果壹項刑法規範的禁止內容可以通過民事、商業、經濟或其他行政制裁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止,那麽刑事立法就沒有必要。英國哲學家邊沁有句名言,“溫和的法律可以使壹個民族的生活方式人性化;政府的精神將在公民中得到尊重。”
擴展數據:
謙虛意味著溫柔和謙遜。刑法謙抑性的內容表現為有限性、必要性和寬容性。限制是指刑法的調控範圍和刑罰手段的適用受到限制;必要性是指刑法中不得規定壹種行為,除非絕對必要,不得使用較重的刑罰,除非絕對必要。
這就是很多學者所說的刑法的最終性或補充性。寬容最本質的價值內涵在於刑法是人道的,即對任何人都給予人文關懷,刑法應該尊重人的自由和尊嚴,盡量不幹涉不能幹涉的領域,盡量使用寬大的刑罰手段。
具體而言,刑法謙抑性貫穿於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體現在諸多方面,如罪刑法定、有利被告人原則、嚴格限制死刑等。體現在司法活動中,就是盡可能慎用刑罰措施,使刑罰逐步減輕,行刑更加人性化。
隨著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刑法逐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內在的、獨特的特征,包括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也體現在刑事司法的各個方面。
人民網-正確理解刑法的謙抑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