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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和拆遷的區別

壹、征地與拆遷的區別

征用和拆遷的區別:

1,目的不同。

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

拆遷多為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

2.搬遷和拆遷的補償原則不同。

征地補償原則合理、適當;

拆遷補償的原則應該是充分、合理。

3.征用和拆遷的主體不同。

征收主體必須是政府,必須是鄉鎮政府等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沒有資格發布征收決定,北京這個省級行政級別的直轄市也沒有資格發布;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安置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補償其損失的法律行為。

4.征用和搬遷的過程是不同的。

征地拆遷是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制度的規定流程,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以公示的被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為準;被拆遷人不能拒絕簽訂協議,否則相關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並強制補償;協議拆遷是指在未取得征地批準的情況下,由有關部門在征求被拆遷人意願後實施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應當經有關部門和被拆遷人同意。如果被拆遷人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有關部門不能強行拆遷房屋。

5.征收和拆遷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是對土地的征用;

拆遷是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拆除。

6.征收和拆遷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征收和搬遷壹般由當地政府協商後公布。換句話說,征用和搬遷是強制性的,公民應該予以合作。

拆遷主要由雙方協商確定;

7.適用的法律不同。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關於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8.法律後果不壹樣。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法律後果是消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

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後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和產權的對等調整或交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六十壹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二、買的房子有拆遷糾紛怎麽辦?

先行政復議,再起訴。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向當事人提出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先行決定。只有在行政裁決後,如果當事人仍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行政機關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拆遷糾紛如何處理?

可以通過行政裁決或訴訟解決。

如遇拆遷糾紛,可以申請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鑒於不同原因,如果被拆遷人是原告,可以采取起訴措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或者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拒絕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