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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為員工制定規章制度嗎?

第壹,企業制定員工處分條例是可以的,但前置程序必須合法。

比如連續曠工三天拒不整改(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是可以的。但是,但是,但是,妳的這個規定是否有效,是壹個前置程序的問題,就是妳的這個處罰規定有沒有被職工代表通過?如果妳的規定沒有被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法院會判妳無效。民營企業,民營企業,還要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不承認這個規定,就會動搖妳這個規定的合法性。

第二,企業內部懲罰員工的規則可能不會生效。

這取決於妳的條款內容。是否違反上位法?比如勞動法。妳的規定不能違反勞動法。這裏有個專業術語:霸王條款。妳說解釋權歸妳,妳卻違反了上位法。能生效嗎?比如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2小時,公司規定妳不服從32小時加班要求就要被開除。這是霸王條款,不能生效。比如,因捕魚而被解雇,也違背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法律原則。

第三,企業監管是否合理?

情節嚴重到什麽程度,可以辭退員工?很明顯,上班釣魚,聽音樂,刷視頻,不可能嚴重到被開除。在這種程度上,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沒有嚴重擾亂公司秩序或者嚴重損害公司聲譽,可以給予警告、批評,但是開除處分過重,不能生效。比如公司解雇了10外包商。外包商不是妳的員工,妳無權解雇他。即使妳通過外包公司辭退他們,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是處罰太重,也不會生效。

第四,公司是否應該反思自己的人力資源配置和管理文化?

幾天之內,該員工刷了22G視頻,可見其崗位匹配不合理,人力資源結構有問題。也可能是這些崗位的員工短時間內沒有工作量,比如沒有任務,沒有訂單,沒有客戶。他們可以在帖子上刷視頻,批評教育,但也應該體諒,不應該嚴懲。員工有緊急任務不做,還觸魚,影響上下流程,給公司造成損失。這個可以駁回,勞動法也支持。

第五,企業不應該反思如何激勵員工嗎?

有句名言:當公司開始強調考勤,懲罰勞動紀律的時候,就開始走下坡路了。這句話有道理。如果員工失去了內生動力,不主動積極工作,那麽就是公司和企業文化有問題,而不是員工有問題。如果壹個員工工作努力,得到豐厚的回報,妳讓他刷手機,他就不會浪費時間。所以,企業的根本任務不是認真重視考勤,而是想辦法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自發工作,知道自己投入工作就能得到相應的回報,而不必鞭策自己。

六、企業應該如何重視考勤?

能不能壹刀切關註出勤率?不能刷手機?這樣的規定看似公平,實則不然。崗位性質不同?推銷員,妳關心他什麽?只要他能發展客戶,創造業績。經理,妳關心他什麽?他不應該坐在辦公室裏,而應該去現場去壹線。營銷人員,妳管他什麽?他們不是商人,是商人,就應該去市場。但行政人員、窗口服務人員、後勤保障人員等值班人員要註意考勤,不認真上班是不行的。否則,妳如何支持和服務他人?

綜上所述,這家企業這種捉魚捉鬼的行為,網絡曝光也是有道理的。如果做的對,大部分網友是支持的。做的不對,就聽聽大家的意見。如果妳模棱兩可,也要允許大家爭論,這樣才能改善妳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