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調解如果不到現場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由於調解制度沒有強制力,是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不可能壹方不在場就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提交仲裁或訴訟。
二、調解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民事調解的程序
1,心理咨詢
所謂心理疏導,即矯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為其搭建思想交流的平臺。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中情感對立是壹個重要因素。法官在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時,首先要做好當事人的態度工作。美國西點軍校有句名言:“態度決定壹切。”調解的成功首先取決於當事人解決問題的態度。因此,在調解開始前,要及時有效地疏導當事人的極端情緒,消除他們的心理障礙,讓他們理性思考。其次,促使當事人重新認識利益得失和責任承擔,幫助其樹立公正、善良、和諧的調解理念。第三,註意引導當事人坦誠溝通,以人為本,自我反省,營造進取合作、包容信任、理解的調解氛圍。
2.抓住癥結
所謂找到癥結,就是積極幫助當事人認真分析案情,使當事人對糾紛的原因、過程、結果、危害性有壹個全面、真實的了解,找出問題所在。在調解階段,案件的分析不同於判決的事實認定,法官應當緊緊圍繞當事人的意見和提供的相關證據,輔以證據規則。對案件的分析應當實事求是,對事實的確認應當全面翔實,調解員不得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單方面的武斷判斷。通過與當事人交流案情,我們力求準確、真實地了解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癥結所在。
3.法律教育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調解效率的現象。壹些調解工作者只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自願,而忽視調解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調解最根本的原則,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教育的過程。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耐心細致地宣傳和解答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於當事人的不良違法行為,調解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說服教育工作,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
4、和解。
促進和解是在抓住糾紛癥結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的過程。這是調解工作的關鍵環節。法官要陳述當事人的利益和損失,權衡效率和後果,感性、理智、合法,使當事人主動讓步,從而找到雙方都認可的糾紛解決方案。
調解是手段,但協議必須在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任何強行調解都不可取。否則,即使當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協議也不會得到很好的履行,因為違背了自願原則,甚至當事人會投訴。
5.情緒恢復
即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矛盾得到處理,當事人情緒恢復到平和狀態,當事人之間因糾紛產生的隔閡也不壹定會因為協議而完全消除。所以和解達成後,就要進入感情修復環節了。即做壹些當事人的心理安慰工作,進壹步改善人際關系,促使當事人放棄分歧,和睦相處,建立誠信,增進合作,共贏。必要時還可以及時回訪,鞏固調解的效果。情感還原,或許幾句話就能打動人心,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面對千變萬化的案件,調解環節並非不可或缺,其秩序也不是壹成不變的;但任何事情都離不開它的“教派”,即壹般民事案件的調解都要經過這些環節。只要立足現實進行分析和選擇,就能找到最佳的調解方案。但是,無論是突出調解工作的哪壹個環節,上面提到的每壹個環節都要給予相應的重視!
以上是邊肖對民事調解問題的回答。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