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作制決定的市場定位。20世紀50年代初,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水平較低,絕大多數農民需要資金互助,以實現農業生產的合作化,促進社會化經濟發展。因此,黨和政府從籌集區域性社會資金、防止民間高利貸盤剝的宏觀計劃出發,帶領人民群眾組成合作金融組織,發揮互助服務調節資金余缺的作用,齊心協力建設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至此,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自願入股組成,由股東民主管理,主要為股東服務的具有壹級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機構。因為它充分體現了組織的群眾性、管理的民主性和經營的靈活性,不以盈利為最大目標,所以被公認為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至此,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已經確立。& lt
3.合作經營的歷史進程。從1951到1959,農村信用社的資金由農民投入,幹部由社員選舉產生,為社員提供信貸。合作社制度具有明顯的性質,是支持農業生產的重要金融力量。從1959到1980,由於極左路線的影響,農村信用社陸續下放給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管理,後來交給貧中農經營,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從1980到1996,農村信用社由農業銀行管理,基本恢復了合作制的“三性”。這壹時期建立了縣級合作社,但實際上成為了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之路。1996年末,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鉤,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新壹輪改革正在進行。& lt
農村信用社在曲折中發展,與農業、農村、農民密切相關。即使它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是變化的,但合作制的性質是不變的,客戶群體是不變的。最廣泛的信貸夥伴總是在農村經營農業的農民。因此,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農村信用社應該立足於“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