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條對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計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審核、評估和鑒定。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足夠數量的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與估價業務。
第八條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評估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目的應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提供依據,評估產權調換房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