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核安全法》的意義:
1.嚴格的標準。這部法律明確建立了從高到嚴的核安全標準體系。在核安全問題上沒有最高標準,只有更高。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核安全標準,確保不發生核事故。
2.嚴格的制度。核設施、核材料和相關放射性廢物的選址、設計、建設和運行應當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和風險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3.嚴格監管。《核安全法》規定,“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核安全工作,接受人民監督。發展部和監管部科學分工,聯防聯控,綜合保障,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確保核安全。
4.嚴厲的懲罰。該法共94條,法律責任占了很大壹部分,最高罰款500萬元。除了罰款,還設置了壹些停止施工、停產整頓等處罰措施。除了處罰企業,還對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設定了處罰措施。《核安全法》明確要求嚴懲違法者,確保核安全不可侵犯。通過提高罰款金額和違法成本,增加企業的法律責任。
2.核安全的復雜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1.核電站是人類有史以來設計的最復雜的能源系統。無論如何設計和測試,任何復雜的系統都不能保證永遠不出錯。斯特凡妮·庫克報告說:
2.核反應堆本身就是壹個非常復雜的機器,有無數個零件可能會出問題。1979三裏島核事故發生時,核世界的錯誤鏈條也暴露無遺。壹個錯誤會導致另壹個錯誤,然後壹系列的錯誤會接二連三地被觸發,直到反應堆堆芯開始熔化,這時世界上最訓練有素的核工程師都不知所措。這起事故暴露了該系統的缺陷,即沒有考慮到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
3.關於核能發電系統復雜性的另壹個根本問題是,核電站的生命周期很長。從建造壹座商業核電站到安全回收其最後壹批放射性廢物,可能需要100到15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核安全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為防止由於技術原因、人為原因或者自然災害造成的核事故,減少核事故的輻射後果,對核設施、核材料及相關放射性廢物采取預防、保護、減緩和監督等安全措施的活動。
核設施是指: (壹)核電站、核熱電廠、核蒸汽供熱廠等核電廠和裝置;(二)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和除核電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四)處理、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廢物的設施。核材料是指: (壹)鈾-235材料及其制品;(2)鈾-233材料及其產品;(3)鈈-239材料及其產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管制的其他核材料。放射性廢物,是指核設施運行和退役所產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受到放射性核素汙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於國家確定的清潔無控制水平,預計不再使用的廢物。
第三條國家堅持合理、協調、進步的核安全觀,加強核安全能力建設,保障核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核事業必須遵循確保安全的方針。核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明確責任、嚴格管理、縱深防禦、自主監管、綜合保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