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轄權
為了破案,請求公安部門寬大處理,
偷竊、搶劫、販賣和詐騙、謀殺、縱火和強奸;
如果罪犯是官員,向檢察院立案。
貪汙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侵犯人權,
不能直接立案,先過省級以上海關;
侮辱、誹謗和謾罵,暴力幹涉和侵占,
只要沒有謀殺,沒有法庭,沒有人關心,
不要過分侮辱誹謗,危害國家安全;
輕傷重婚遺棄案,通信房屋知識產權,
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公安檢察院不予立案。
只要有證據在手,就去法院管;
還有壹些小機關,光看名字就很好辦。
走私者向海關尋求毒品,危害國家安全,
軍隊只關心軍事,監獄只關心罪犯;
雖然分工不同,但案件的介入有幫助。
第二,管轄權的級別
法院主管審判,基層法院是骨幹;
處理大部分刑事案件,上傳死刑判決。
上院忙著審案子,回去不達標。
檢察機關權力大,發了也不退;
國家安全和外國人,死刑將退回中級人民法院終身,
壹人有罪上傳,全案連鍋。
如果上議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屈尊代其審判;
兩個高院挺閑的,不屬於自己也不審判。
死刑復核是最高管理,分權相當混亂。
民法公式
1,民事訴訟特別時效
傷不租的,有效期兩年;三環汙染,四年有兩次;五年期壽險可以延長20年。
意義分解:
第壹句是指《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的四種情形(壹)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第二句意思是壹般訴訟時效是兩年。
第三句話的意思是,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四年有兩個期間”是指國際貨物買賣和國際技術轉讓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五年人壽保險”是指《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後消滅。
最後壹句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可能還有其他未包括在內的特殊行動限制。有興趣的話可以補壹補,遇到壹起記,效果會很好。
2.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
公式:條約優先,國際慣例;有行動能力,能安定下來;不動產權,法律;合同糾紛,不選就保密;侵權行為發生地,同壹國家的法律;結婚的地方,法院要離開;支持的關系是最親密的;不可移動動產法;外國法律的實踐不違反公共利益。
註意:這壹章的內容很重要,幾乎每年都要考。上面公式的每壹句都對應壹個,對比壹下就明白了。
附: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壹百四十二條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壹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第壹百四十四條房地產所有權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四十五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壹百四十六條因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如果雙方在同壹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適用雙方本國或住所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四十八條扶養費適用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壹百四十九條合法繼承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五十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復議管轄權
復議就是找上級,不是省/中央層面的。
地方政府不能直接管理,但自己的部門可以處理;
地域管轄很難,犯罪地是關鍵。
在逃罪犯憤怒,緩刑被控制;
幾個法院都有權管誰先受理,
作案地點要合適,必要時可以轉移;
國際犯罪影響大,誰能抓到誰就能判刑。
車、船、飛機停靠站,火車加目的站,
跑了的和尚不跑廟,外罪緣起歸。
大使館雖然是在中國辦的,但也算外國。
外國人在國外欺負人,他壹入境我們就動手;
服刑的罪犯犯了漏罪,壹般應納入原審管制。
服刑地和犯罪地可以酌情移送。
如果在服刑期間犯罪,必須控制服刑地點,
我逃亡期間犯過罪,找到哪裏就處理到哪裏。
這些犯人真麻煩,不如槍斃;
目前軍民都在搞* * *建設,但是審判分開算。
只要他們不穿軍裝,他們都將由地方當局管理。
不要碰軍事機密,但是軍方會管的。
鐵路法院自己管,有點爭議。
第四,關於拘留
被發現,被證明,
被告,有罪,(“有罪”自殺/“有罪”潛逃)
毀滅證據,偽證和共謀,
跑來跑去,多次搭檔,
不要說實話;
公安機關開展、
出具縣級以上證明,
在通知/詢問的當天,
沒問題就放手。
第三天到檢察院報到,
七天內做出判決,
平均最長是十四天。
三十七天是最長的。
關於逮捕
三證三相壹句話,
壹次執行壹批,
在通知/詢問的當天,
不當釋放證明。
註:“三期”:重疾/懷孕/哺乳,與勞動法的“三期”不同。
看這個公式,記憶34種加重情節。
加重犯罪,罪名多而亂,讀了這個公式,就不難記住:
幼女和兒童、賄賂和累犯;
內外勾結侵犯國家安全,利用軍隊/警察搞叛亂;
四個未成年人,
教唆毒品和販賣色情,引誘人們進行淫亂;
四個國家這樣做,
失職導致破產,帶著機密信息逃跑,非法拘禁,誣陷;
三名司法官員,
偽證毀滅證據妨礙作證,刑訊逼供致人死亡,非法入室搜查;
拘禁,毆打侮辱,利用賣淫推銷第三產業,
假幣被制造、運輸、販賣,保護區的樹木被亂砍伐。
郵政工作人員偷盜、個人挪用專項資金、
走私武裝掩護,冒充警察行騙,緝毒人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毒犯二次入宮,查禁色情亂傳,監督虐死虐殘,
騙取外匯和偽造報關單,在有關人員的幫助下,
戰時破壞和阻撓軍事裝備和人員。
關於結果的惡化:
1.搶劫:在家裏上車搶劫銀行,多次造成巨大傷亡,冒充軍警持槍,特殊物資不能搶。
2.強奸:當眾輪奸,人員傷亡多,情節惡劣。
從輕處罰和免除要看情節和表現。
第壹,應當免除,不存在停止犯罪的危害。
二是可以免除,自首罪輕,收繳前鏟毒。
三是應當減輕和免除,2名受脅迫自首的從犯有立功表現,
第四,可以減刑,涉外犯罪已判刑,重大立功表現,雙方受賄,小額貪汙退賠,
第五,是從犯,從輕處罰,免責。
第六,可以減免,聾啞人、盲人準備犯罪,邪教的良心被發現了。
第七,應當減少停止致人損害罪,
第八,應該從輕處罰,從輕處罰,那些不滿18歲的不良少年,
下課後可以從寬發落,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未遂立功。
個人所得稅每年1-3分,請寫下來:
1.應付款項:
受薪合同個體戶,
版稅和服務,
股息利息加紅利,
偶然收入轉房租。
2.豁免:
政府/組織(省部級以上)發放的獎金
債務利息國家補助(補貼/津貼)
三費兩金壹賠,
外交老幹部。(退休幹部/工人)
3.可以減少:
傷殘、孤老和烈屬,遭受自然災害的;
減免不能太隨意,由財政部門決定。
註:福利費/轉業費/復員費/退休金/救濟金/保險賠償金。
相對於民事訴訟的四費壹金壹酬,記憶:贍養費/撫養費/護理費/醫療費/撫恤金/勞動報酬。
行政訴訟的國家賠償也是免稅的。
羅馬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律:《十二銅表法》;
第壹個形成憲法的資產階級國家:英國憲法(“現代憲法之母”);
第壹份人權宣言:獨立宣言/美國;
第壹部成文憲法:1787美國憲法;
歐洲大陸第壹部成文憲法:1791《法蘭西憲法》;
資本主義社會的第壹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民法典);
第壹部近代資產階級憲法:1919《魏瑪憲法》(德意誌共和國憲法);
資本主義國家最大(第壹部)民法典:1900德國民法典(《德國法學的傑作》);
第壹部成文的日本法典:大寶法;
日本第壹部憲法:明治憲法。
今年第壹次考法制史(法考86-92有考),所以請記住第壹次:
最早出版的成文法:郭征/子產/《鑄刑書》;
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戰國/魏/;
法改法第壹人:商鞅/秦;
第壹次廢除體罰:漢文帝;
第壹次確立了“親先藏”:韓;
第壹個“八項意見”入法:衛法;
第壹個“官”入法:北魏法/陳法;
首次規定了“十大重罪”:《北齊法》;
第壹次廢除宮刑:南北朝;
第壹次規定“五服準罰”:晉法/北齊法;
死刑第壹重播:北魏吳泰;
大理寺第壹次建立:北齊;
第壹次規定了“十惡”:《唐律略論》;
最早公布的法典:宋刑法典;
第壹次采用了六部體法:《大明法》;
達阪第壹建:明太祖/朱元璋;
最後壹部(倒數第二部)成文的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第壹部憲法文件:《欽定憲法大綱》;
第壹部現代意義上的刑法——《大清新刑法》:
第壹部資產階級憲法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北洋政府第壹個憲法草案:《天壇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近代歷史上正式公布的第壹部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簡稱《賄賂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