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僑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在其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參加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