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個社會單位(如企業)、壹項社會事業(如行業、職業),“誠信”可以說是立業之本。“誠信”作為壹種普遍適用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是行業、單位、人與人之間建立互信互利良性互動關系的道德杠桿。很難想象壹個不講誠信,不守信用的單位或企業會在現代法治社會長期立足。壹項社會事業只有依靠誠信才能順利發展。
對於每壹個社會成員來說,“誠信”是我們的立身之本,是我們的人生之寶。人生在世幾十年,要不斷學習獲取和提升知識。知識不僅是個人謀生的工具,也是個人服務社會的工具。但是,做壹個真正對社會有貢獻的人是不夠的,還必須有正確的價值觀引導。否則,知識可能成為滋生邪惡的工具。“誠信”精神是培養人們高尚道德情操、引導人們正確處理各種關系的重要道德準則。如果壹個個體是誠實的,他就會鐵面無私,註重信用,遵紀守法,接受契約,取信於人,妥善處理好人與個人、與社會的關系。
可以說,“誠信”的原則和精神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道德基石;它不僅在促進社會穩定繁榮、引導社會風尚、治愈社會心理疾病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在加強社會成員個人道德修養、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培養壹代有知識、有生產、有道德、守法的公民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是立國立業之本,也是個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法寶。
市場秩序的混亂嚴重損害了信用體系,抑制了人民群眾的消費意願和發展經濟的信心,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健康發展,毒化了社會風氣,對我國改革開放的形象和國際國內聲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害。
壹是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法治雖然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有警示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兩者結合,才能標本兼治;二是整頓市場秩序,加強管理執法部門的作風建設。古人雲:“不正則不正。”因此,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要從執法部門入手,把整頓市場秩序與廉政建設結合起來;三是專業機構和群眾參與相結合。走群眾路線是我們的優良傳統。整頓市場僅僅依靠專業機構是不夠的,必須動員社會力量。第四,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相結合,在執法中,決不能讓違法者利用經濟,壹旦發現,將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