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的職能如下:
1.對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出境運輸工具進行監督管理,有的叫通關管理,有的叫確保貨物、物品合法進出境;
2.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很多國家的海關除了征收關稅,還在進出口環節征收國內稅費,如增值稅、消費稅、石油稅等。在壹些國家,海關還對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罰款。
3.調查走私。各國海關部門查處逃避監管、商業欺詐、偷逃關稅的行為,特別是走私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特別是毒品。各國海關加大調查力度。其他部分或個別國家的海關具有特殊職能,如編制對外商品貿易統計、保稅管理、海岸巡邏警戒、管理航行和保護版權和專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壹管理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方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管轄範圍內走私犯罪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職責。
海關公安機關偵查走私犯罪,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各分局在辦理所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時,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查處走私犯罪,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