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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泛指古羅馬奴隸社會的法理學,特別是羅馬共和國末期至公元三世紀的法理學以及三世紀末至六世紀法學家編纂法典的偉大成就。

羅馬古典法理學羅馬共和國末期至公元3世紀的羅馬法理學..羅馬的第壹部成文法律《十二銅表法》(見羅馬法)原本很簡單。它頒布於公元前5世紀中葉,頒布後不久即被銷毀,剩下的部分不完整。從公元前3世紀開始,羅馬的疆域逐漸擴大,與希臘、埃及等國交往頻繁,各民族雜居,產生了許多有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起初,宗教、天文、法律的知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權威被貴族中的僧侶壟斷。公元前254年,庶民中的高倫卡(Gorenka)將所有相關文件公之於眾,公開解釋法律,因此研究法律的人並不僅限於僧侶。由於法律研究者越來越多,受希臘哲學、藝術和科學的影響,法律的解釋也突破了原來那種拘泥於文字而忽視理論的局面。有的法學家還把法律問題及其答案編成書,也從個別問題中總結出壹般規律。到了共和國末期,甚至有人把這些規則以格言警句的形式編輯成書。當有法律沒有規定的問題時,他們會按照書中的規則去解決,從而使羅馬法學得以發展。

奧古斯都統治時期(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M.A .拉貝奧(約公元前50年-公元20年)和G.A .卡皮托(?~公元22年)這兩位大法學家相互爭論,形成兩派。拉博知識淵博,才華橫溢。他在政治上堅持共和政體,主張法律革新。他是壹名行政官,但他不接受奧古斯都在羅馬的重要地位。他常年從事教學和寫作。他死後留下的著作,包括《十二銅表記》,多達400卷。公元533年查士丁尼當權時編纂的理論集,引用了許多拉貝的語錄。拉貝奧的反對者卡皮托支持帝國政府,在法律領域的影響力不如拉貝奧。拉貝奧的師傅主要有普羅庫盧斯,而卡皮托有他的師傅m .薩賓(?~公元64年)。雙方各執壹詞,爭論激烈。所以後人用普羅庫盧斯和薩賓的對立來代替原來的拉貝奧和卡比多。20世紀初,P.J .凱爾蘇斯(約公元67 ~ 130年)是普羅庫盧斯的主要繼承者,S. Julianus等人是薩賓的主要繼承者。當時兩派已經逐漸趨於和諧,然後S. Pompinius(?~約161)和蓋烏斯兩位大學者,後者自稱屬於薩賓派,身世不詳。他們對羅馬法理學做出了重要貢獻,尤其是蓋尤斯的《法律的階梯》,長期以來被作為法學學生的教材。查士丁尼在公元533年完成了《法律之梯》,這是基於他的原著。這本書的手稿是德國歷史學家B.G .尼布爾(1776 ~ 1831)於1816年在意大利維羅納圖書館發現的。

法學家的回答是從公元前27年帝國政府開始到戴克裏先統治時期(284 ~ 305),是羅馬法的發展時期。這壹時期,法學家的解答成為當時羅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家的活動有四項:編纂、辦案、答辯和寫作,其中對羅馬法最重要的貢獻是答辯和寫作。法學家解決問題的共同原則是:每當用同樣的方法解決問題不公平時,就會從舊方法解決問題的基本原則中推導出新的具體方法。但歷代皇帝對法學家的回答壹直采取限制的態度。首先,奧古斯都對法學家的回答進行了限制,規定了所謂的回答特權,即享有這種特權的法學家的回答具有法律效力。後來的皇帝都遵循這種方法。哈德良皇帝(在位117 ~ 138)規定,法學家對同壹問題的回答只有內容壹致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壹致,法官可以決定是否使用。

公元426年由五位大法學家頒布並在東西羅馬帝國生效的《引進法》正式承認了蓋尤斯、j .保羅(?~約222)、D. Urbian(約170 ~ 228)、A. Papinian(約150 ~ 212)和H. Modestinus(?~約244)五大法學家的回答具有法律效力;還規定凡無明文規定的法律問題,壹律按五大法學家的回答解決;如果他們的答案不壹致,那就看多數人;當數字相同時,以帕皮尼安的解釋為準。

羅馬法可分為民法和民法。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民法適用於非羅馬公民之間或他們與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在五大法學家中,帕皮尼·安和莫德斯丁努斯以及另壹位法學家烏·馬塞勒斯(?~約166)也促成了民法與民法矛盾的調和。

在法學理論方面,早在1 ~ 2世紀,在希臘哲學和自然法的影響下,普羅庫盧斯學派的凱爾蘇斯就給法律下了定義:“法律是決定善和公平的藝術。”這壹爭論標誌著《十二銅表法》中父權制優於國法的舊觀點的改變,對羅馬法學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五大法學家之壹的烏爾比安認為自然法是生物之間的規則。在羅馬法的分類中,他主張將其分為民法、民法和自然法三類(見古典自然法學派),並指出民法規定奴隸不被視為人,而自然法則認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另壹位羅馬法學家弗洛倫蒂努斯(?~約111)也認為奴隸制是違背自然的。蓋烏斯對自然法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他主張二分法,即自然法與民法相結合,與民法相對立。

3 ~ 6世紀的羅馬法學,羅馬法學的歷史階段,主要表現在法學家在法典編纂方面的貢獻。公元294年頒布的《格雷戈裏·安努斯法典》原本是哈德良皇帝統治時期至294年的法律,法典以法學家格雷戈裏·安努斯的主編命名。《哈莫尼安努斯法典》於324年頒布,也是以編輯該法典的法學家哈莫尼安努斯命名的。《迪奧多西部法典》於438年頒布。雖然它是以使其編纂的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的名字命名的,但這部法典的編纂有賴於許多法學家的共同努力。至於《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和《法律階梯》三部曲,是由查士丁尼皇帝(525年至565年在位)選出的壹個法律專家委員會編纂的,由著名法學家特裏波爾·尼雅努斯(約470年至545年)主持。《法律階梯》的編寫主要是由於他的建議,任務由三位法學教授完成。《新法》的最後壹部分,也是由收集了查士丁尼執政時期頒布的法令的法學家整理匯編成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