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制約原則
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是由憲法的邏輯起點和基本內容決定的。雖然現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發展,但從政治層面看,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變。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由過去的少數人所有變為至少在形式上為多數人所有;即人民主權產生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和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證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並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力制約權的國家根本法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而言,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於核心和主導地位,而且明確規定了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壹個無產階級專政的巴黎公社首創的。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產生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對選民負責,可以隨時更換。恩格斯還指出:從壹開始,公社就宣布它自己的所有代表和官員可以隨時毫無例外地被更換,以確保它能夠防範他們。巴黎公社首創的這壹原則被後來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視為重要的民主原則,並在各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比如,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民主選舉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監督”。“中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等等。盡管如此,監督概念,特別是監督原則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仍有待加強。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實踐中,落實權力制約原則還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