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三)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五)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