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特殊時期弱勢群體的婚姻給予特殊保護。具體規定如下:
壹.《民法典》第1082條:對男子提出離婚的權利的限制。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在此期間,很多女性往往因為身體原因,沒有工作或者主動辭職。如果男方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壹方面肯定會給女方帶來極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其身心健康和子女的發展,同時也會使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增加女方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好上述規定,是對婦女兒童更人道的待遇和特殊的保護。但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據以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的夫妻壹時沖動提出離婚,法院審查後發現感情沒有破裂,會決定不離婚。之後要給雙方壹個冷靜期,讓他們重新仔細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半年內不能再次起訴,其實就是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在這個期間自然不能提出離婚。
三。軍人婚姻的保護《民法》第1081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考慮到軍隊承擔的特殊任務和軍人的職業特點,我國法律對軍婚做了壹些特殊的法律保護。
第四,夫妻關系沒有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下,我們國家的法律在平時也是限制普通人的離婚要求的,因為判斷離婚主要考慮的是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但是兩個人很難相識、相知、相戀然後生孩子。那些無數的聯系,都是通過時間和感情的積累沈澱下來的,怎麽可能輕易結束?所以如果夫妻關系還能修復,還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壹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