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
——評《用整體歷史觀和整體理論觀研究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
王勇
首先,我來解釋壹下這篇評論的結構和寫法。我的評論分為三部分。在第壹部分,我將用簡明的語言闡述我對鄧勇提交的主要報告的基本看法;第二部分,我將闡述我對波爾曼定律與革命的閱讀理解,進而建構壹個我理解的波爾曼問題;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將試圖把我對《法律與革命》的問題建構轉換到我對主報告的分析和評價的框架中,從而使我在第壹部分中的結論得到證明或支持。
壹.對主要報告的基本意見
在梳理作者論述的基礎上,主報告摘錄了波爾曼的主要理論貢獻,即運用“整體史觀”討論西方法律傳統史;用“整體論觀點”解釋(西方)法律和應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危機我認為這兩個“整體論觀點”來自於主報道者對波爾曼的問題建構,事實上這兩個“整體論觀點”也成為了主報道者解讀和評價波爾曼歷史敘事的關鍵視角。
但在我看來,由於報告主體對波爾曼問題理解視角的個人選擇,以及作為分析工具的“整體主義”兩個概念的不壹致,報告文本未能發現隱藏在其中的問題的起源和發展趨勢,從而無法闡明波爾曼論述背後隱藏的深層結構或力量。以至於只停留在描述性的評價層面。
第二,梳理《法與革命》的思想和問題
在1974年波爾曼出版的《法律與宗教》壹書中,有壹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毫無用處”,正是這位波爾曼在他的《法律與革命》中指出,西方法律傳統在20世紀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危機。“在這場危機中,我們的整個法律傳統都受到了挑戰——不僅僅是過去。[1]
在《法律與革命》中,波爾曼將西方法律傳統的起源追溯到1075年至1122年間的教皇制度革命。通過描述教皇革命的性質,作者打破了傳統法律史學的階段劃分。
就其起源而言,作者指出,這場革命首先是壹部教會權威與世俗權威分離的歷史,它壹方面將羅馬教會從對皇帝、國王和領主的從屬地位中解放出來,另壹方面加強了皇帝和國王的世俗政治和法律權威。同時,這場革命也是法律信仰的開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波爾曼指出,正是這種全面的劇變產生了西方法律傳統,從此“人們逐漸把法律視為信仰的本質”[2]。
從起源到危機,作者通過對西方法律傳統九個世紀的線性描述,指出了西方法律傳統的特點、法律與歷史、法律與革命、危機及可能的解決辦法。考慮到本文將構建壹個問題模型來評論主報告,我在本書的引言和結論中對Boehlmann的思想總結如下:
首先,波爾曼指出西方法律傳統起源於1075年至1122年間的教皇革命。這是壹場偉大的革命,“從中出現了壹個有形的、集團的、等級森嚴的教會,壹個獨立於皇帝、國王和封建領主的法律實體,只服從羅馬主教的絕對專制權威。”.....對於教會和世俗的中世紀歷史學家來說,它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從這場革命中,出現了適用於教會的新法律,也出現了適用於各種世俗王國的各種新法律。”[3]通過這壹陳述,作者還指出,19世紀的意識形態,包括馬克思主義,試圖掩蓋西方歷史的斷裂。
其次,波爾曼在分析了持有傳統史學和古典歷史分期觀的人會認為歷史就是民族國家的歷史之後,進壹步分析了歷史與民族國家的關系。在作者看來,在贊成肢解西方遺產的民族主義史學法背後,歷史是為民族國家論證的本質。“民族主義只是假設歷史就是民族歷史”。[4]就法律史而言,作者用實例指出了梅特蘭不寫英國法的原因。[5]
作者分析了馬克思、馬克斯·韋伯等社會理論家的理論。我認為,如果我們承認波爾曼的描述,就會導致對以下兩種理論的重新評價:a)馬克思關於法律與歷史關系的理論;b)現代主義者基於對過去和“前工業社會”的認同,摧毀了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現代性”夢想。
第三,波爾曼闡述了他對法律和革命的看法。他認為,認為法律的發展只是漸進的傳統法律史觀念應該得到糾正。西方法律的發展經歷了多次大規模的革命性沖擊。而且,“革命所建立的新的法律體系被賦予了歷史的壹面”[6]革命對法律的影響始於11世紀晚期至12世紀早期。這場革命沖擊了舊的制度和信仰,建立了新的法律。但革命不是造反,更不是漸變。革命以探索過去、指向未來的方式獲得合法性。革命改變了法律傳統,並使這壹法律傳統得以延續。隨即,Boehlmann指出“及時變革是所有面臨不可抗拒的變革壓力的法律體系保持活力的關鍵”。[7]
第四,波爾曼指出,法律傳統目前正面臨壹場“可以與過去沖擊西方法律傳統的革命危機相提並論的危機”[8]。如何應對這壹危機,作者明確指出了解決辦法——壹種調動整個傳統適應性的需求[9]。在分析這場危機的原因時,作者將其歸因於更多來自西方文明的危機,並在65438至0999的壹次演講中指出,“如果我們想找到西方法律傳統危機的原因和結果,我們可以指出20世紀的兩大發展。第壹個發展是官僚國家的出現。第二個發展是,這個官僚國家利用法律來塑造其公民的信仰、態度和觀點。”[10]
就應對這壹危機而言,作者提出了“走向壹種法律的社會理論”的建議,這將擺脫卡爾·馬克思和馬克斯·韋伯對法律及其因果關系的簡單化。根據其對法律的定義和分析,法律的社會理論應該強調精神與物質、觀念與經驗之間的相互作用。法學的三個傳統學派——政治學派(法律實證主義)、道德學派(自然法學理論)和歷史學派(歷史法學派)——應當整合為壹個綜合的法學。"[11]而且,這種法律的社會理論會采用壹種適合於法律史的編纂方法,而不是壹種來源於經濟史、哲學史或其他歷史的編纂方法。
以上是我對Boehlmann觀點的解讀。列舉之後,我會試著去構造波爾曼的問題。通過這樣的構建,壹方面說明我的閱讀理解,另壹方面為後面對主報告的評論提供壹個分析框架。
鮑曼試圖通過追溯歷史來拯救處於危機中的法律傳統,但西方法律傳統的演變總是與發展中的信仰體系聯系在壹起。自誕生以來,這個傳統的重要內容就是要有人們對它的信仰。這種信仰模式指向12世紀的羅馬天主教和16世紀的路德教會。17世紀的英國加爾文主義者,即使在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和同時期的美國獨立戰爭期間,仍然可以在上帝給予的理性形式中找到他們的信仰避難所。[12]
作者認為“西方社會的傳統象征,即傳統意象和隱喻,首先是宗教的和法律的。”然而,在20世紀,宗教第壹次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私人事務,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成為與現實政治相關的事務。宗教隱喻和法律隱喻之間的聯系已經破裂。他們不再能表達社會對未來和過去的想象;已經不可能贏得社會的熱情。“[13]那麽法律如何才能重拾信仰——也就是作者指向未來。用作者自己的話說,“我不得不從遙遠的歷史角度審視西方的法律和法制傳統、秩序和正義,以尋找走出當前困境的出路。" [14]
在這壹追溯中,波爾曼強調了宗教、歷史、革命與法律之間的復雜關系,回應了為什麽這壹傳統只能在西方國家形成,並對以往關於法律的社會理論進行了批判。特別有意思的是,他用“革命”模式解釋了西方法律傳統的進程。並討論了宗教在這壹傳統演變中的作用。但是,在作者看來,這些都受制於作者對壹個法的社會理論的解決。
這種“法律的社會理論”從來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波爾曼在分析和批判卡爾·馬克思和馬克斯·韋伯理論的基礎上構建的。波爾曼明確指出,“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後期出現的另壹種歷史編纂也掩蓋了西方法律傳統形成的歷史,而這種工作與社會學這門新科學密切相關。這種新的歷史編纂有時被稱為“社會經濟史”,有時被稱為“社會理論”。.....其後來的主要代表人物是19世紀中期的卡爾·馬克思和19世紀後期和20世紀初的馬克斯·韋伯。這些“社會理論家”不同於“科學歷史學家”,他們試圖根據在政治和意識形態事件的表象背後發揮作用的社會和經濟力量來解釋歷史。[15]正是這種對法律的外在解釋,使法律失去了人們對它的信仰。
通過對西方法律傳統形成的分析,波爾曼認為這種工具性解釋法律即實現統治者意誌的理論是不全面的。他指出,“法律也是人類理性所理解的道德規範的表達。.....是習慣的衍生物,是植根於同壹社會主體的歷史價值觀和規範的產物。”[16]
最後,波爾曼根據其對法律的定義和分析,指出他的“法律的社會理論”應該強調精神與物質、觀念和經驗之間的相互作用。法學的三個傳統學派——政治學派(法律實證主義)、道德學派(自然法學派)和歷史學派(歷史法學派)——應當整合為壹個綜合的法學。" [17]
那麽我們就可以知道波爾曼的核心問題是什麽,就是找到壹個面向未來的法律和法律理論,這個法律就會被人相信。我就用這個問題來評論主報告。
三。對意見基本觀點的說明
首先,主報告用了大量的筆墨來提煉閱讀文本的內容,但正是由於這種逐章歸納,主報告沒有從整體的層面提煉出鮑曼思想的主線,進而沒有揭示出主報告所依據的“鮑曼問題”;
其次,主報告構建了“整體主義”兩個概念來考察作者關於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和危機的陳述,但由於這兩個概念的模糊性[18],作者的評價只停留在描述性的層面,這也使得最後的質疑顯得有點牽強和蒼白。
同時,就這本書而言,波爾曼試圖通過追溯歷史來尋找通向未來的道路,所以我們在開始個性化理解方法時,應該解釋這種道路的意圖與作品主題之間的關系。
從主要報告的標題來看,Boehlmann關註的是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的確,從鮑曼關註的角度來看,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極其重要,因為法律與宗教的關系在鮑曼的理論中具有源頭意義。它是波爾曼關於西方法律傳統形成和演變理論的出發點,也是論證“革命”在西方法律傳統中的作用時必須分析的因素。
主報告認為,“論證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是緒論結論的中心線索,但作者的主要理論貢獻不是研究得出的結論,而是他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波爾曼的主要理論貢獻有:用“整體史觀”來討論西方法律傳統史;用“整體理論觀”解釋法律,應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危機。[19]
主要報告試圖以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為中心線索來理解鮑曼。但由於作者逐章梳理的方式,這導致報告本身對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缺乏清晰的描述,使得二者之間的關系淹沒在鮑曼整個思想的敘述中,從而割斷了問題本身的意義。另壹方面,報告也沒有分析“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在整個鮑曼問題中的意義。
就主要報道內容而言,為了評價波爾曼,記者提出了兩個“整體論”的概念,並將其視為波爾曼的理論貢獻。[20]毫無疑問,這是主報告者對波爾曼的問題建構,事實上也使其成為主報告解讀和評價波爾曼的壹個視角,所以它要求主報告者嚴格建構和評價這兩個概念。
最根本的是“整體主義”這個概念本身就比較模糊,不足以解釋波爾曼對敘事傳統和應對危機的獨特貢獻。波爾曼把歷史追溯到1075的革命,並不能說明他堅持所謂的“整體觀”。波爾曼的不同之處在於將時間線上的分界點前移了幾個刻度。打個比喻,1/5個點存在於這條線上,4/5個點也存在於這條線段上。問題是分界點的不同只是說明了基於長短的不同可能存在的特殊問題,這與它本身是“整體”無關,而是整體的壹個分割。[21]
所以,與其說波爾曼的貢獻在於他采用了這種所謂的“整體觀”,不如說他找到了壹個合適的分界點,放在了教會革命上。波爾曼的理論貢獻之壹在於他闡述了革命對法律傳統的巨大影響。
事實上,當我們回到問題的後面時,我們會發現,關鍵不在於波爾曼是否堅持了所謂的“整體觀”,而在於作者試圖通過討論革命在法律傳統中的作用來分析和批判現有的壹些法律理論,從而找到法律重拾信仰的可能性,並以此建構壹種新的法律觀。在這個過程中,我認為,壹個更具啟發性的問題是波爾曼對下面這個問題的分析——是什麽因素在起作用,肢解了法律傳統最初的法律淵源、價值和觀念。套用埃德蒙·伯克的那句話[22]可以發現,這壹幕背後的人是民族國家或民族主義,波爾曼認為民族國家的意識形態肢解了民族國家的文化遺產,使歷史成為民族國家的歷史。而我們可以進壹步追問,是什麽支撐著民族國家如此熱衷於改寫歷史。
歸根結底,由於關註點的選擇,主要報告沒有過多關註以下兩點:a)就法律與革命而言,沒有關註波爾曼理論對革命在法律發展過程中的作用的意義;b)就法律與宗教而言,波爾曼對法律如何被信仰的分析並不被重視。最終,主報告未能延續波爾曼的敘事脈絡,找到隱藏問題的起源和發展趨勢,未能闡明隱藏在表象背後的深層結構或力量。所以對作品的閱讀僅僅停留在描述性的評價層面,也因為主報告中“整體論”兩個概念的不壹致,其三個質疑顯得有點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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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波爾曼定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月1993,P39..
[2][美]鮑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版,P638..
[3][美]波爾曼《法律與宗教》,梁誌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P49..
[4][美]波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0..
[5][美]波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1。
[6][美]鮑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版,P19..
[7][美]波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5..
[8][美]波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版,P43..
[9][美]波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版,P43..
[10][美]波爾曼《法律與宗教》,梁誌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頁。
[11][美]波爾曼定律與革命,賀衛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9月版,P53..
[12][美]波爾曼《法律與宗教》,梁誌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頁。
[13][美]波爾曼的法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月1993,序言。
[14][美]波爾曼定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月1993,序言。
[15][美]波爾曼定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月1993,P664..
[16][美]波爾曼定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月1993,P683—684..
[17][美]波爾曼定律與革命,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月1993,P52..
[18]主報告從兩個層面闡述了其所謂的“整體論觀點”。首先是它的概念。所謂整體論觀點,就是綜合的社會理論立場,即不局限於某壹派的理論思維,而是綜合運用研究某壹事物的社會理論,取長補短。這種綜合應用主要是針對社會理論的不同流派;第二,就法學研究而言,壹般是指自然法、歷史法和實證主義法的綜合,將三種理論結合起來對法律進行綜合研究,也就是鮑曼本人所說的“整體法學”。就我個人對法律與革命的理解而言,我認為作者主要是對各種社會理論的批判和否定。
[19]參見鄧勇:用整體歷史觀和整體理論觀研究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
[20]“鮑曼的主要理論貢獻在於:用“整體史觀”來討論西方法律傳統的歷史;用“整體論”解釋法律,應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危機。”認為作者的整體歷史觀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各種概念的界定和運用;在“革命模式”的整體視野中,西方歷史(法學)在中世紀中期發生了根本性斷裂;認為教皇革命是西方歷史上的壹次根本性革命,引起了西方法律史的突變。參見鄧勇:用整體歷史觀和整體理論觀研究基督教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
[21]在主報告中,作者確實通過引用文字的方式談到了“整體性”這個概念,但是拿起壹些關於“整體性”和“綜合”的語言,並不能說明這個理論本身的自洽性。
[22]埃德蒙·伯克說:“歐洲其實是壹個擁有普通法* * *的偉大國家。歐洲所有的政治和經濟都起源於同壹個源頭。”參見波爾曼《法律與宗教》,梁誌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