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智與情感法的由來
這裏說的情理法,是指我們遇到問題和矛盾時的推理方式。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先處理情況,最後解決不了才訴諸法院的做法。中國人民認為去法院投訴是壹件非常可恥的事情。再加上傳統的“衙門口朝南,沒錢就別進來。”所以中國人不願意打官司。原因是什麽?這要從中國古代社會說起。
壹、源於儒家思想。儒家思想自古以來就被中國用來治理國家。治理好國家,必須做到“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裏的修身,就是把儒家思想學好,然後用“仁義禮智信”“三綱五常”管理好妳的家庭,只有管理好家庭,才能治國平天下。回過頭來,我們來分析壹下。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所謂仁即愛,愛即愛。用仁和愛管理家庭;那我們就用經理人的方式來管理國家。那麽我們就要用善良來治國,用善良來感化人,用善良來教育人,把人民當自己的孩子,所以我們稱之為人民。還有壹個詞是儒家思想中最推崇的,那就是孝。子曰:“己之事,有六理,後來也是君子。立人之正,孝為根本;”“父,觀其誌;父親沒有,觀察他的行動;三年不改父之道,可謂孝順。”“孝”是最大的法,至高無上。
b、源於封建統治。在古代封建社會,天下所有國家都歸皇帝所有,大臣成為諸侯,把百姓當成自己的孩子,稱之為百姓。皇帝是金口玉牙,說什麽就是什麽,他的命令就是詔令和法律。人分三等,最高的是皇親國戚,其次是大臣和政府官員,其次是基層官員,最後才是百姓。雖然國家也有法規,但有時也可以“懲醫”,除非侵犯了皇帝的利益。更不可能對皇親國戚實施刑法,只能象征著權臣身上剪壹縷頭發,皇帝身上穿龍袍。如果大臣真的觸犯了法律,需要被斬首,那也會給九族帶來災難,毀掉妳所有的親情。這也是“愛”造成的。從夏初到清末,都是壹個格局,雖然有些方式方法不同,基本相同。幾千年的封建統治,在刑法的實施上,首先是情感,其次是理智,最後才是法律。這種方式不僅適用於達官貴人,有時也適用於民眾。所謂有時候是指妳的法院有沒有人給妳說情,錢有沒有送到。其實這也是人情關系。
C.法律起源於封建社會。封建社會的指導思想是“人情”,管理模式是重理輕法,所以制定的法律必須是理法結合。春秋戰國時期,秦商鞅變法制定法律時,提出“法不察民情,不可立”。封建社會的第壹個朝代夏朝,遵循的是“五刑歸三千,罪大於不孝”的原則。到了漢代,漢法確立了“親者先藏,親者忍之。”意思是禁止當面告訴對方。《唐代論唐律》序中說:“然而律法雖定於唐時,與人情關系極大,改法者,可畫壹幅唐律,戛然而止。”明朝制定《明法》時,劉等人在《入明律》中指出:“陛下對天理的深切關懷,對人情的輕視,成為這百代的準繩。”最後壹個帝國清朝在《大清律序》中明確規定:“只需命大臣明年取法奏之,詳參,重編,摑盡天理,允盡人情,壹書便最公最宜。”透過歷代法制的指導思想,不難看出他們所確定的法律並沒有脫離“情”字。這與他們的治國思想是壹致的。今天的中國是在幾千年的封建王朝中脫胎換骨,那個王朝的血脈必然留存,所以我們必然離不開“愛”字。這就是為什麽在我們今天的社會中很難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原因。
d、從人與人的關系來說。首先,由於封建文化的傳承,中國人現在特別註重人與人之間的親情和友情,但法律是無情的,這讓我們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在親情和法律之間無法抉擇。其次,這種群體關系的親情和社交網絡的友情。說白了都是利益集團,他們結成聯盟,在改造自然的過程中獲取更大的利益。當壹個群體的成員受到法律制裁時,會影響到每個人的利益,必然會幫助他們。這裏有情感利益,也有經濟利益。無論什麽利益,都要靠人情來擺平。第三,行政幹預。中國的國情是司法不獨立,受制於地方政府的管理,這就給中國法律的判決和執行增添了濃厚的感情色彩。這是領導的面子和情懷。因為法官的命運掌握在領導手裏,妳不可能不給面子,不理會領導的感受。這些與法律的情感糾葛,影響了依法治國的進程。
總之,追根溯源,我們找到了中國重理輕法治的基礎,這是儒家思想的結果。因此,要建設壹個科學合理的法制社會,就必須消除儒家思想對立法的影響。因為法律體系是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會給社會帶來更多的矛盾和問題。如果在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糾紛時,想到了“情”,拋開了“理”和“法”來處理問題,勢必要用理和法來處理。會導致壹些新的社會問題,比如上訪壹浪高過壹浪,而且越來越多;如果不考慮“情”,用“理”來解決問題,結果必然導致法與理不壹致的違法現象;第三,我們用“法”來解決問題,不考慮情與理,這樣問題才能得到公平的解決,結果也必須公平合理。雖然有時情緒難以接受,但法律維護了公民的權利,確保了司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因此,我們必須摒棄儒家思想,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秩序。
2.西方法學。
與我國不同的是西方的法治觀念。在西方國家,法律是第壹位的,沒有人能改變它,除非妳放棄妳的權力。這並不意味著西方人沒心沒肺。比如西方夫妻講真情實感。他們壹旦相愛,就要放棄壹切,壹起生活,每天都很親密。再比如,在西方國家,有人過馬路,行駛中的汽車會馬上停下來,讓行人先過。這不僅是出於禮貌,更重要的是他們放棄了開車的權利,因為他們尊重人的生存權。這是人的感情的體現。比如,當他人的人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在場的每壹個人都會站出來幫助受害人,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和應有的尊嚴。也是感性的。但在中國,情況恰恰相反。我們來分析壹下西方人這種理性思維的根源。第壹,西方是壹個講人權的國家。所謂人權,是指在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根據自己的本質和尊嚴享有或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因為每個人的人權都是壹樣的,沒有大小之分,所以人與人之間的人權是公平合理的。每個人都是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誌的獨立個體。因為自由意誌,每個人的幸福取決於每個人自己的努力。每個人的行為也要對自己負責。基於人與人之間的這種關系,既定的法律當然應該維護每個人的利益,使人與人之間的權利互不侵犯。這裏沒有情感和法律的關系,只有正義。第二,由於人權的突出,家庭關系非常薄弱。甚至孩子和父母也不是互相依賴的。父母只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但不能剝奪孩子的人權。孩子到了理性的年齡,會通過判斷適合自我保護的手段,立刻成為自己的主人。父母老了,子女沒有贍養的義務,養老的事情是國家管的。如果父子關系是這樣,其他親屬關系就不可能有情感。第三,西方國家做任何事情都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沒有人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以美國為例:美國是* * *共和制,政治體制是總統制。“三權分立”是美國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由總統行使,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行政不能幹預國會的立法,更不能幹預司法判決和執行權。在這個社會體系中,妳懂人情,走後門或者領導幹預,都是惘然的。從而確保司法公正。穩定了社會,創造了和諧。有利於人類社會的發展。
通過東方的情理法與西方的法制狀況的比較,我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要想公正地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唯有堅持法律為先。這樣普通人就會罵我們不懂人的道理。否則,立法的第壹目的是預防,第二目的是判斷。因此,立法必須以人權為基礎,以正義為準繩,做到公平合理。有了公平合理的法律,人們就會規範自己的行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韓非子有壹句至理名言,“君子之為人,猶為笨拙;人家還有水。水是方的,水是圓的。”但人們在討論情理法時往往忽略了這個問題,只想在司法和執法中兼顧情理與情理。二是解決問題。在壹部兼顧理性的法律的基礎上,法律不能不顧及理性而實施。我這裏指的理由是人性範圍內的理由,妳不能為了維護自己的感情和理由而侵犯別人的感情和理由。然而,中國建設和諧繁榮國家的基本戰略是依法治國,而不是靠理性或情感。這是由法治的運行機制決定的,所以法律的適用不能單純基於理性。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對法治的解釋是這樣的:“法治有時被稱為‘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只能依據已有的原則或法律作出判斷(決定),不得隨意幹涉或阻礙。”人類社會中不同的個人和組織都有自己不同的價值判斷和追求。對於壹種法律關系,不同的社會角色有不同的利益、價值和認知程度,會產生不同的情緒進而主張不同的理由,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美國思想家漢密爾頓說,“如果沒有約束,人的情感就不會服從理性和正義的指揮。”情感豐富的道理自然有豐富的內容,人們對事物持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但正義、自由、平等哪個才是法律要保護的首要價值?所以,真正的依法治國,法律必須是第壹位的。這是壹個誰也改變不了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