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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是什麽?

美國最高法院,其正式名稱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司法機構,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具有約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判級別和最高司法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唯壹聯邦法院。1790是根據美國憲法成立的,位於華盛頓特區..最初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5名法官組成,1869根據國會的規定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法官組成。9名大法官中,1為美國首席大法官,其產生過程與其他8名大法官相同。法官由美國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以終身任職,未經國會彈劾不得罷免。但年滿70周歲、服役滿10或65、服役滿15的,可自願提出退役。此外,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資也不能降低。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州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擁有壹審權力。有權審查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有權發布審判令,審理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也有權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無論是壹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聯邦最高法院的開庭時間是10年6月的第壹個星期壹到次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簡單多數票為準,並在判決書中寫明各方意見。1882年,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匯編的報告開始出版,其中的案例對法院具有約束力,並作為審理類似案件的依據。

美國最高法院通常以簡單多數票對九名大法官提交的案件做出裁決。

美國憲法沒有直接提到美國最高法院是否擁有司法審查權。然而,美國最高法院通過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指出,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壹項法律違憲,並不采納這項法律。

聯邦法院系統也有各種專門法院。與聯邦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索賠損失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海關上訴和專利案件的海關和專利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還有海關法院和稅務法院。此外,壹些聯邦行政機構擁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管轄範圍內的糾紛。這些行政機構包括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勞動關系局。

聯邦最高法院大樓的前門上鐫刻著《聖經》中的壹句名言:“人啊,主已經向妳表明了什麽是善。他想從妳這裏得到什麽?只要妳是公義的,有憐憫心的,謙卑的,就與妳的神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