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們目前對公平或社會公平的研究現狀和數據來看,公平或社會公平應該包括三個層次的內涵:第壹個層次的內涵是國家社會制度和規則的公平正義;第二層次內涵是社會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與平等,即生產要素(勞動、資本、土地、技術等)的多少。)個人向市場提供的應與獲得的報酬相稱;第三層次內涵是社會個人收入補償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即政府要合理調節和修正個人收入。第壹層次屬於基本社會制度,第二、三層次屬於社會制度。這三個層次的內涵是相互聯系的,越是前者越是根本。
如上所述,社會公正不僅是壹種價值規範,就其內容而言,也是壹種事實判斷。那麽,社會公平所判斷的對象的“公平”含義就包含了實證分析的內容。它註重人的實際功利性要求,追求結果的時效性。在客觀活動過程中,人們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指向客體,尋求客體與主體的壹致性。正因如此,主體更註重行為的結果,尋求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結果的最佳途徑。
壹個公平的制度或規則總是“把每個人應得的東西歸於個人”[2]。在與他人的關系中,關系雙方的條件差距之比與收入差距之比相同。這種平衡的實現需要按照同壹標準(或原則)對待關系雙方。比如,在政治生活中,他們是否擁有和同壹階層的人壹樣的權利;在收入分配上,妳和同等條件、同等努力的人得到的收入壹樣嗎?同等條件同等對待才是公平,否則就是不公平。從這個角度來看,壹個公平的制度或規則,“就相互關系而言,個人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關地位。”.....它的重要格言經常被格式化為“(像對待案例壹樣對待”。當然,我們需要加上‘區別對待不同情況’”[3]。所以我們說公平只發生在人與人的關系中,人與社會的關系中,對於孤立的個體不存在公平問題。
休謨說“自私是建立正義的原始動機”[4]。利益的合理劃分是社會公平的深層本質。社會公正是社會各種利益分化的產物。如果社會的各種利益高度壹致,相互之間沒有利益沖突,那麽人們就不會關心社會的公平與不公平,正義與不正義。在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內部,社會公平並不是壹個重要的問題。但私有財產出現後,隨著人與人之間利益的逐漸分化,在相互交往中利益沖突逐漸增多,進而產生了合理劃分利益的要求。這個要求就是社會公平的要求。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公平正義問題其實是財產私有化的產物,或者說,社會公平正義問題因為私有財產的出現和妳中有我的利益劃分而開始重要。正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才需要建立規則。羅爾斯指出:“由於人們對如何分配他們的合作所產生的更大利益並不漠不關心,這就產生了利益沖突,因為為了追求自己的目標,他們每個人都想獲得更大的份額,而不是更小的份額,這就需要壹系列原則來選擇各種社會安排來決定這種利益的分配,並確保達成某種關於適當分配份額的協議。這些原則也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規定了在基本社會制度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法,同時規定了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配。”[5]
社會公正是壹個社會歷史範疇,沒有永恒的社會公正。社會公平和社會公平概念是社會現象和社會產物,因社會歷史條件和社會性質而異。也就是說,社會公平是有條件的,它受到壹定歷史時期經濟基礎的制約。它“永遠只是現存經濟關系的表現形式或反映其革命性方面的理想化的神聖化”[6]。在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下,人們關於社會公正的觀念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不是永恒的,而是發展變化的。恩格斯說:“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認為奴隸制是公平的,資本家的公平要求在1789年廢除封建制度”[7],“永恒公平的概念不僅因時因地而異,而且因人而異”[8],“平等的概念,無論是以資產階級還是無產階級的形式出現,本身都是歷史的產物。所以這種平等觀念可以說是任何東西,也不能說是永恒的真理”[9]。
我們知道“公平正義”這個詞已經用了很久了。在亞裏士多德的倫理學中,它主要用於評價人的行為。然而,在現代西方思想家那裏,公平正義的理念越來越多地被用作評價社會制度的道德標準,被視為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比如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中,公平正義的對象或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
從某種意義上說,當代政治哲學的復興和發展可以說是由羅爾斯及其哈佛大學的同事諾齊克發起的。政治哲學如果不以政治規範和價值(如社會公平正義)為中心關註點,就會失去存在的基礎。當代政治哲學的復興和發展,是建立在重新獲得人們對這些概念的關註和重視的基礎上的。現代政治哲學不僅要回答政治哲學鼻祖蘇格拉底提出的“是什麽”(…是)的問題,而且要回答“應該是”、“實際是”和“將要是”的問題。因此,政治哲學在當代並不比古典政治哲學簡單。反而受到各種思潮的挑戰,被科學的旗幟所掩蓋,更難發出自己獨立的聲音。這也是西方和東方當代政治哲學的困境。
羅爾斯從洛克、盧梭、康德等西方啟蒙思想家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出發,將契約論推向更抽象的層面,對當代社會的公平問題進行了新的思考。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正義即公平”,“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壹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第壹美德壹樣”,公平的重要性可見於[10]。羅爾斯的社會正義觀是平等主義的,重視社會中受益最少的成員。羅爾斯從人們締結社會契約的原始狀態出發,認為人們在對公平無知的面紗下會選擇兩個正義原則:第壹個原則:平等自由原則。公正社會中的公民具有相同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決定和保障了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權利;第二個原則:經濟平等原則。羅爾斯將機會平等視為窮人獲得更多利益並開始追趕富人的手段。此外,在堅持公平平等的機會、公開的立場和立場的基礎上,適用差別原則,從社會中識別出最少的受益者,並使其得到補償。只有這樣,窮人和社會不幸者的生活條件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社會不平等才能逐步減少。[11]
羅爾斯的“正義即公平”理論強調正義的基本社會結構的關鍵在於社會權利的合理分配,而諾齊克的“分配正義”思想強調正義的基本社會結構必須首先保護個人權利,他主張所謂“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即管理最少、最少的國家,被古典自由主義者稱為“守夜人”。這也是兩者的主要區別。羅爾斯認為,作為公平的正義應該體現平等原則,不平等就是不公正和不公平;諾齊克堅持個人權利的重要性。他承認,不平等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平、不正義,因為如果強行拉平人與人之間的差距,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但卻是不公平、不正義的。諾齊克的分配內容僅指財富的分配,他的財富“分配正義思想”也有三個主要原則:獲得中的正義原則、轉移中的正義原則和矯正中的正義原則(即“矯正持有中的不正義”)。【12】諾齊克的理論中,明顯存在著純粹的個人主義。相比之下,“羅爾斯的政府適用於西歐福利資本主義,諾齊克的理論適用於美國競爭資本主義”[13]。羅爾斯和諾齊克爭論的焦點是社會權利(即個人權利之上的弱勢群體的權利)與個人權利之爭。在政治哲學中,有人(如何懷宏)將其概括為“平等”(羅爾斯)與“自由”(諾齊克)之爭。[14]
通過羅爾斯和諾齊克關於社會公平的理論爭論,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社會公平實際上有兩種理解:第壹,社會公平是結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平等或財產分配的平等。而收入平等程度只是指以人均貨幣收入或家庭貨幣收入表示的收入狀況,既不能反映財富的占有情況,也不能反映全部福利的分配情況,更不能對社會公平做出直接的價值判斷。高度的收入平等並不意味著高度的社會公平。第二,市場公平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公平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公平實際上包括“市場內的公平”和“市場外的公平”。“市場中的公平”是指權利和機會的平等(類似於羅爾斯的“自由優先”和機會優先原則、差別原則)。權利平等是指各類勞動主體和投資主體地位平等,在市場上公平競爭。人們進入市場沒有任何社會歧視,也沒有任何特權,可以通過市場中的競爭機制實現“獎勤罰懶”、“獎優汰劣”。機會平等應該理解為“獲得收入和財產的平等機會”[15]。“市場公平”是指在現有經濟價值所有權的分配中,決定壹個人相對份額的主要是個人努力、機會選擇等“被激勵”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高級”因素。只要有資源的稀缺性,這種“平等”就有它的“福利最大化”。“市場外公平”是市場失靈時需要的公平狀態。由於個人稟賦和能力的差異,即使給予每個人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也不能保證他們在贏得機會上有平等的起點。壹些“預付”條件的差異,決定了競爭初始地位的不平等。換句話說,機會平等仍然包含差異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曾指出:“即使作為壹種理想,起跑平等也並不真正意味著壹個人在進入每壹場比賽時,在所有四個因素(指出身體、運氣、努力和選擇)上與他人平等。”[16]因此,政府有必要在市場之外采取保證公平的手段和措施,將個人稟賦和能力差異導致的起點不平等和貧富差距控制在壹定範圍內,也就是俗稱的“抑富濟貧”。比如,政府通過制定合理的稅收制度、薪酬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來調節利益差距,進行社會福利的二次分配,讓那些沒有能力在市場上競爭或者競爭失敗的人有最起碼的生存和發展機會。市場公平的兩部分看似很難協調,但只要不混淆其所規範的領域,就能在壹定程度上實現統壹。事實上,“市場外公平”是保證“市場內公平”的重要條件,“市場外公平”的調節作用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糾正和補充市場公平。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公平不僅僅是壹個純經濟學或簡單的收入分配概念,而是壹個綜合概念。因此,社會公平不能僅限於經濟領域。它涉及收入的分配、財富的占有、壹些基本自由權利和權利(如教育和就業的機會和選擇)的獲得、聲望和社會地位。壹句話,它涉及到所有社會資源和社會福利的分配。而且,社會公平更重要的是指發展機會的平等,即人們獲得發展機會(如教育和就業)的權利不應受到家庭出身、性別、種族、身份和資本占有的影響。發展機會平等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內容和有力保障。
第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競爭和社會公平密切相關。
壹般意義上,效率是壹個經濟學概念。亞瑟·奧肯認為:“效率就是從給定的投入中獲得最大的產出”[17];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昆認為:“效率:資源配置使所有社會成員獲得的總剩余最大化的性質”[18]。在經濟學中,效率的使用主要在兩個意義上:壹個是經濟效率;第二是生產效率。經濟效率是指經濟資源的有效利用,主要指資源的配置,資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的重要標誌。生產效率是指單位時間內投入與產出的比值,由於它崇尚自由,以“古典自由主義”所假設的“理性人”為出發點,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市場經濟是效率的有效載體。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只要有市場經濟,就會有社會競爭。因此,市場經濟也可以稱為競爭經濟。正如艾哈德所說:“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是提高生產力最理想的手段”[19],“有競爭力的經濟制度是所有經濟制度中最經濟、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競爭要建立在壹定的公平或公正的規則和環境之上。如果沒有公平的規則和公平的環境,那麽競爭就是不公平的,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產生壟斷,而壟斷會破壞自由,沒有自由就沒有效率。因此,要保持高效率,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須創造公平的社會競爭環境,制定公平的社會競爭規則,即使市場處於公平狀態。市場公平是指機會和權利平等,即各類勞動者在市場中地位平等,公平競爭,人們進入市場沒有任何社會歧視,也沒有任何特權。只有這樣,市場效率和市場公平才能緊密聯系在壹起。
社會競爭是行為發展的外部壓力。由於社會資源和價值目標的“稀缺性”,壹個人或壹部分人獲得了某種利益目標,就意味著其他人會失去同樣的利益目標,這說明具有同樣利益目標的不同活動主體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合理的社會競爭會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使競爭主體得到發展。埃胡德說:“我把競爭看作是不斷提高效率和合理分配國民經濟的最好保證。”[21]為了適應社會競爭的要求,人們不斷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最終造福於社會的大多數。當然,社會競爭體現的是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排斥。如上所述,為了避免不公平的社會競爭,社會競爭者有必要以公平為原則遵守相應的社會競爭規則。只有這樣,社會效率才不會出現偏差或失去效率。社會公平的價值論意義在於通過規則的制定,促進實踐主體利益的合理實現,使社會競爭充分有效。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亞當·斯密曾系統考察過“經濟人”與“道德人”的內在關系,認為人的經濟本質是自利的,但他們具有壹種“同情心”和“利他主義”,人們會在具體經驗的基礎上形成道德的壹般規則,這些規則為判斷人們的經濟行為提供了壹個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人“被壹只看不見的手指引著,盡力去實現壹個不是他本意的目標。”他追求自己的利益,這往往使他能夠比在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22]。
毋庸諱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與公平是有矛盾的。眾所周知,市場經濟的壹個天然缺陷就是過於註重效率,對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不夠重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例外。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薩繆爾森曾指出:“我們對看不見的手所了解到的最早的成就之壹是,它是有效率的,但它對正義或平等視而不見。”[23]“壹個有效率的市場體系可能會產生巨大的不平等”[24]。美國經濟學家魏茨曼也承認: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場經濟的記錄並不那麽好,有時非常屈辱”[25]。因為“追求效率必然導致各種不平等”[26],包括收入不平等,從而導致收入分配差距。這種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既有先天因素,也有後天因素。先天因素主要是指遺傳因素,導致先天稟賦和能力的不同(如上所述)。當這種差異取決於“自然天賦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收入和財富的分配是自然資產——自然天賦和能力的先前分配的累積結果”[27]時,就有利於效率的提高。後天因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是指“自身誘發”因素,即個體自身的能力和機遇不同(如上所述);另壹方面是指“社會”因素,由不合理的背景制度決定。比如,在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中,壹些在計劃體制下占據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場經濟的艱難和起步階段,擁有了競爭的優先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起點和機會不公平”。這種優先顯然有負面影響。
但是,公平與效率在壹定情況下也具有相對的統壹性。正如阿瑟·奧肯所說:“如果平等和效率都是有價值的,並且其中壹個並不絕對優先於另壹個,那麽就它們的沖突而言,應該達成妥協。這個時候為了效率必須犧牲壹些平等,為了平等必須犧牲壹些效率。但是,作為從對方那裏獲得更多(或者獲得壹些其他有價值的社會成果的可能性)的必要手段,任何壹方的犧牲都必須是公平的。”[28]我們知道,如上所述,公平包括市場內的公平和市場外的公平,市場內的公平是機會和權利平等的最好體現。市場的這種公平有利於提高效率,因為效率的實現和提高必須有壹定的公平環境和公平規則。這樣,市場效率和市場公平具有壹定的相對統壹性。而且,公平和效率都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壹方面,它在社會生活中是公平的,另壹方面,它是不公平的,反之亦然;微觀上是高效率,宏觀上不壹定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並不是完全割裂的,壹定程度的公平永遠是壹定程度的效率的前提。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和不壹致是有限的,不是絕對的。在很多不發達國家,人與人之間的經濟政治平等程度很低,經濟效率也很低。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壟斷加劇了不平等,也降低了經濟效率。當然,公平與效率的相對統壹總是具體的、歷史的。符合歷史必然性的社會公平結構,自然能創造出與之相適應的效率水平。
馬克思恩格斯在論述社會主義必須取代資本主義時,也認為資本主義社會嚴重的社會不公是其社會效率低下、社會不和諧的根本原因。在這種制度下,工人階級作為絕對的弱勢群體,他們創造的剩余價值完全被資本家占有,他們付出的勞動與收入嚴重失衡。這種社會不公的結果,壹方面是財富的積累,另壹方面是貧困的增加。貧富分化剝奪了窮人在經濟、政治和文化領域的許多權利。
社會主義追求高水平的公平和高水平的效率,或者說,兩者的相對統壹。只要效率不公平,或者只要公平沒有效率,就不是社會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從不承認絕對的社會公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考慮其他方面的平等,首先要求等價交換的平等。改革開放初期,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容忍社會某些方面(如財富收入)差距擴大的情況和程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現在,我們應該著力提高社會公平的水平和程度。兩者都是基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民物質精神文化生活等社會發展各方面的需要,依賴於對以前和現在實際生產力水平和結構的分析。認為傳統體制下的平等程度很高,應該維持,或者認為只要加劇不平等,經濟效率就會無限提高,當前社會也必須如此,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可見,社會公平並不是競爭和效率的對立面,在壹定情況下兩者是相對統壹的。
縱觀公平與效率之爭(從亞當·斯密到丹尼爾·貝爾再到奧肯),我們發現它們都是建立在正義秩序的既成事實之上的。從邏輯上講,社會正義(即社會正義的秩序和規則)是社會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同壹基礎,是主張幹預結果不平等的自由主義平均主義和反對這種幹預的保守自由主義之間相互認同的基石。這個意義上的社會公平與社會效率並不沖突,而恰恰是市場經濟繁榮的效率之源。
社會公正作為自古以來階級社會最基本的社會公共秩序的政治理念,凸顯了弱勢階層消除階級地位懸殊的要求。從以前的市場經濟到現在的市場經濟,社會公平也從身份之前的平等發展到起點和規則上的平等。起點平等是指市場主體享有平等的社會權利,市場對所有人開放,每個人都有自由進入或退出的平等權利。誰也不能強迫別人按照自己單方面的意思去交易。規則平等是指各個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規則面前權利義務平等,市場規則適用於進入市場的各個主體。
在市場經濟初期的社會公平理念中,起點和規則的平等所導致的社會階層分化,作為市場邏輯的必然體現,不僅是必然的,而且是激發人們進取精神的動力和效率源泉。必須指出,在當時,這種平等體現的是機會或形式上的公平原則,競爭結果的差異是由市場進入和退出中的平等以及各市場主體主客觀條件的差異造成的。這種差異也構成了新壹輪競爭起點上的不平等。這種結果的不平等也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於是,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形成了起點的平等、規則的平等和結果的不平等,形成了社會公平與實質不公平的內在矛盾(這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市場內外的公平”問題)。這種根植於市場內在邏輯的矛盾,在市場體系內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因此,政府作為代表人民的公共權力,應該真正把職能集中到建設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承擔起捍衛社會公平正義、合理幹預和調節利益格局、調節社會階層分化的責任,引導階層分化進入公正、有序、規範的軌道,鞏固國家政治整合,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到新的水平。
政治哲學意義上的社會公平概念同時具有方法論和價值論意義,即社會公平既是手段也是目的。社會公正觀的形成,從其直接手段來看,在於調整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而從其根本目的來看,在於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和人的自由全面發展。這是社會正義概念價值論意義的實質。壹般來說,衡量壹個社會的發展有兩個標準,即人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公平的價值就在於促進它們。
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社會正義理念的終極價值目標。這壹最終目標的實現,當然有賴於經濟效率的提高,但更有賴於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因為從社會、政治和道德的角度來看,人的發展不應該是單向的,而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樣化的。除了追求經濟效率以滿足物質需求外,對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情感、價值等無法被市場估價的特殊價值的追求也構成了人的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政治哲學的角度看,樹立正確的社會正義觀,維護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公正、和諧與穩定,是推動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必要條件。在論述社會主義的本質時,鄧小平說:“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和兩極分化,最終用* * * *實現富裕。”[29]那種* * *與繁榮應該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目標。他還說:“社會主義不是少數人富大多數人窮。不是這樣的。社會主義最大的好處就是富,這是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東西。”[30]
人的發展從根本上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以機器工業為標誌的資本主義社會以來,人類認識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強。作為社會存在的反映,社會公平的內容逐漸從“財富平等、尊嚴平等”的理想要求發展到對現實世界中物質利益的肯定,進而發出“平等、博愛、自由”的聲音,再到我國社會主義現階段“* * *同富裕”、“和諧社會”的建設。根本原因在於社會物質生產力的提高。社會公平作為壹種觀念上的價值形態,本質上是社會物質生活的反映,它根植於壹定社會的物質生產方式。衡量社會正義觀是否合理的最終標準是能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能否在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前提下滿足和平衡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關系。當某種社會公正觀念能夠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能夠滿足和平衡當時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和要求時,說明社會公正觀念有其存在的理由,應該加以完善和發展。相反,某種社會正義觀念已經落後過時,應該被社會和人民所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