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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創業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開展風險融資絕非易事,需要註意的問題很多。下面我整理了壹下創業的細節。歡迎閱讀。

風險融資應註意的問題

(1)只有按經濟規律辦事,才能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

(2)創業初期不要定得太高,銀行要量力而行,才願意貸款支持。喜出望外不僅害了自己,也害了銀行,因為影響了還款能力。

(3)用規模經濟確定生產規模。

(4)在應用新的科技成果時,壹定要堅持技術的先進性和可行性與經濟的合理性和效率性相結合,壹定會得到銀行的大力支持。

(5)選擇合適的貸款申請時間。

(6)安排和落實自有資金。

個人創業融資應註意的八個法律問題

劉先生是山西壹家縣辦企業的承包商,該企業加工壹種非常稀有的礦石,出口創匯前景非常看好。但該企業生產設備陳舊,供電經常中斷,生產能力嚴重不足。眼看大好商機就要錯過,劉先生不甘心。他來北京尋找投資者為項目融資。

劉先生的第壹個問題是,投資者需要閱讀商業計劃書等融資項目的介紹文件。後來投資人要求劉先生提供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面對這些問題,劉先生不知所措,只好向律師求助。

目前有很多像劉老師這樣的人在為個人創業尋找資金,以上問題很多創業者都會遇到。事實上,投融資過程蘊含著風險,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復雜。最好的辦法是尋求法律支持。在法律專家的支持下,金融家可以避免走錯路,不正當地花錢。

法律問題融資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第壹,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劉先生的身份是縣辦企業的包工頭。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他的代表作用值得懷疑。根據法律規定,劉先生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業務的權利,沒有處理企業投融資等重大事項的權利。既然企業是縣辦的,很可能是國企。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決定還是由股東決定,也就是由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

也就是說,未經企業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劉先生無權與投資者達成任何投融資協議。即使達成協議,協議的效力也需要事後得到企業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資者的法律主體地位。劉先生要找的投資者是壹家外國投資公司的北京代表處。根據法律規定,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與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與劉先生簽訂任何投融資合同。

此外,中國法律規定,禁止外國投資開發某些礦產資源。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資公司或代表處在沒有對投資項目和融資方的資質進行詳細調查核實的情況下,輕易同意簽訂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方支付保證金或其他各種費用。融資方要認真調查核實融資方的情況,防止上當受騙。

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目前的政策環境下,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都不允許涉足很多投資領域。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方式有多種選擇,如債務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在雙方權利義務分配上有很大差異,對企業管理有很大影響。

第五,返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比如債務融資中的本金償還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都需要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果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其他資產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需要重點關註股權比例、分紅比例和時間等。相對而言,投資者更關心投資回報。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和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需要提供的文件是商業計劃書。以上三份文件名稱不同,內容相似,都包括了融資項目的各個方面的介紹。這些文件的書寫要求真實準確,是投資者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壹。

同時,文書的書寫需要法律依據。例如,項目的環保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陳述。否則,如果項目的環保措施達不到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環保部門將責令其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

第七,盡職調查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法律地位進行全面了解,並根據了解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八,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者和融資者就項目達成協議後,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進行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非常有力的救濟措施,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在公司治理中屢見不鮮。仔細細致的股權安排,是融資者和投資者需要慎重考慮的事情。

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也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風險,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可能影響項目的正常進行。

提示:

投融資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最終的協議需要融資方和投資方幾輪甚至幾十輪的談判和磋商。所以,對於個人創業急需資金的融資人來說,要對自己的項目有清醒的認識,要考慮到可能存在的風險。必要時聘請法律專家介入項目,提供相關法律意見,甚至直接處理相關事務,對項目投融資的順利進行和最終成功都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