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規則公布於1876。它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還有很多普通與會者的規則,不同意見的陳述和表達的規則,辯論的規則,以及不同情況下非常重要的表決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基本原則是:
平衡:保護各種各樣的人和群體的權利,包括多數意見的人,少數意見的人,甚至所有人,甚至沒有參加會議的人,以最終保護所有這些人作為壹個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有了今天議事規則的發展。
對領導者權力的約束:集體所有成員根據自己的意願選舉領導者,並向領導者移交部分權力,但同時集體必須保留部分權力,使其仍能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導者權力過大,避免領導者將其意誌強加於集體。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誌將成為全體的意誌。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都必須經過充分自由的辯論和協商後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誌,甚至直到這種意誌成為普遍意誌。
集體意誌自由:最大限度地保護集體本身,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