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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這是清代很流行的壹句話,概括了當地州縣官員的壹般收入。按照清代官員的俸祿制度,知府作為四級官員的俸祿為105阿良年,尹的俸祿約為4000兩。兩人三年合法收入加起來才12300兩,怎麽會有十萬雪花銀?也是壹個清正廉潔的知府。壹個貪官能有多少收入?這要從不好的規則說起。

所謂的壞規矩,從來都是不成文的規矩,尤其是行賄要求。清初征收的金額為火耗、桶耗、倉房耗、鼠耗等。被分發給當地官員。楊煉白銀的火耗回歸大眾後,主要是各種各樣的“尊”,如拜冰、拜炭、拜祭儀式、結婚禮物等。,加上額外的配肥,每年可達數萬兩,壹個知府就能得十萬兩銀子。

上面說的只是地方官員的所謂合法收入。至於貪汙、勒索、受賄,很難計算他們的收入。所謂清官和貪官只是相對的。面對腐敗的事實體系,清朝統治者不得不采取靈活的措施,逐步降低合法與非法、廉潔與腐敗的標準,將部分違法視為合法,將不太嚴重的腐敗視為廉潔。康熙皇帝曾經說過,“所謂清官,並不是說什麽都不拿。如果壹個縣官只拿壹分不收,就是好官。

阿清官員馮桂芬做出了更直接的分析。他認為當時官員清廉與不清廉的區別只是“清廉者有選擇,不清廉者有壹百種交友之道,與師徒兄弟為友。”這句諺語的原意是:即使是不貪贓枉法的清官,在位三年後也會收到各種非法收入十萬兩白銀。如果是黑心貪婪的知府,那就不知道能拿多少了。後來這句諺語的意思擴大為:連政治聲音幹凈的官員都要出幾千兩銀子,何況是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