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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新政中,範仲淹采取了哪些措施來改革吏治?

歷代政治長期存在弊端。弊端不存,災難必然發生。?國家壹掃前代之亂,統壹四海,至今已近80年。如今,清規戒律制度在月球入侵後失去了生命力,使得各級官員人浮於事,天下百姓日益貧困,外難消,盜賊橫行。這樣下去,民怨沸騰,天災爆發!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要追根溯源,從源頭抓起。

這些話會被庸人視為危言聳聽,智者視為至理名言。

範仲淹又強調了?窮則改,改則過,通則久。根據變化的原則,提出了十條改革意見。

這十條意見中,有四條是針對官員人事制度改革的。可以說,官員人事制度改革是慶歷新政的核心。

壹個社會如果出了大問題,歸根到底是因為人出了問題,或者說是因為能夠影響社會資源分配和使用的各級官員出了問題,尤其是在中國。

各級官員會怎麽樣?問題不外乎這幾類:壹是安於現狀,缺乏動力。這樣壹來,整個社會就會抱著縱容全民的心態隨著慣性慢慢發展,直到社會發展的慣性逐漸減緩、停止甚至倒退。

二是忠君報國的政治口號空洞,但管理能力低下。因此,整個社會經常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官員們經常等待問題的出現才考慮解決問題,但往往在解決了壹個相當糟糕的問題後,他們又人為地制造了壹個或多個新問題。

第三,目標過高,誌存高遠,盲目追求超出國家實際情況的不可能的目標,造成社會多方面的崩潰。第四,自私、腐敗和貪婪最終導致民怨沸騰,政權不穩。

人的問題,說到底是制度的問題。有兩個好官和兩個壞官是自然現象,但如果整個社會基本上都是好官或者全社會都是壞官,那就是制度的原因。當然,全社會都是壞官的現象是不存在的。人們之所以有這樣的印象,是因為有那麽多安於現狀、能力低下、野心勃勃、腐敗貪婪的官員。

如何改革體制?

第壹,建立合理的官員升遷和免職機制。按照現在的制度,公務員和武官,任職三年五年,如果沒有重大過錯,都可以上壹級,資歷幾乎成了官員升遷的唯壹依據。有所作為的官員,往往被同事們認為是沽名釣譽,爭風吃醋,碌碌無為,卻能照常升遷的人。對此,範仲淹制定了公正的考核獎懲制度。政績高、民意高的官員可以不受年限限制提拔,而不稱職的官員則不予提拔甚至免職。

第二,壓制特權。什麽特權?官員被皇帝隨意賞賜,讓自己的子女、親戚、朋友輕而易舉地成為官員,甚至被培養成國家未來的棟梁,這是權利。對於不同級別的官員,皇帝在特定的時間,按照規定的名額,為其子女封官。這是壹個古老的陰影補償系統,也稱為?任子之恩?,這是特權。但自真宗閉關禪以來,皇帝濫用賞賜、官員隨意為自己和子女索要賞賜的現象越來越嚴重。他們有的像登錄龍門壹樣直接為子女獲得圖書館崗位,有的甚至到了可以獲得國家重要職位的地步。當年,王博文含淚獲得了仁宗對他的同樞密院任命。

範仲淹算了壹筆賬:壹個任職20年的學士,在家不用考試就能出20多個官員,而且都是北京官,也就是有中央官職的官員。這就是宋代壹直被去除的冗員問題的產生。這麽多官員其實沒有這麽多工作安排。然後呢?他們大多待在家裏吃閑飯,也有人等著空位置。為了壹個好位置,有幾十個官兒隨時待命。

範仲淹提出了嚴格的限賠措施,明確規定兩國政府和各省官員不得為子女謀取賠償。庫職的任命必須由有名望的人聯名推薦,也要由兩個系統的官員聯名後,親自向仁宗推薦。

第三,地方長官的選舉。按照現在的論資排輩的做法,自然會有人能在國家軍事監獄裏擔任主官,而這種不聞不問的結果自然是很多地方的人吃虧。範仲淹制定了地方長官選舉制度。兩府大臣可推薦10名轉運使和10名掌管司法的犯人,10名達州法官。兩個系統的官員推薦了10名周知成員;由三位副使節和三位法官、禦史臺、開封府、各轉運使和部分監使,分別推薦了周知五人;由各種交通大使,壹些囚犯,法官,和法官,幾個治安法官被選擇和推薦。推薦後,根據推薦人數量,決定如何使用推薦人。

這種在900多年前實行的地方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其本質是有限民主選舉,在今天依然閃耀著民主和科學的光芒。

最後壹項人事制度改革是完善公共土地制度。公地是國家分配給官員的土地財產,是其工資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以薪養廉的重要手段。目前的問題是公地不均,壹些官員借機侵占私地。範仲淹提出重新批公地。

壹般來說,有益的東西很容易得到,但很難失去。除了所有公共領域,範仲淹的其他三項措施損害了所有來自劉頻的外交部長以上級別的公務員和相應的武官的利益。按照原來的規矩,這兩類文武官員至少每三年可以請壹個人來補恩,官階比他們高的官員自然會更優惠。

比如每三年,對於各種國禮,宰官可以補充當地宗族、不同姓氏的親屬甚至壹客壹醫;皇帝生日,翰林學士,中書門以下兩省五品以上官員,尚書省四品以上官員,都可以為壹個孩子申請進士出身;當官死了或者當官了,可以要求蔭補,宰臣可以補三人。

雖然範仲淹只是想在更規範、更嚴格的基礎上減少影補的次數和頻率,但他並沒有從根本上否定這壹制度,只是違背了很多人的實際利益。範仲淹為了國家利益可以放棄或者削減這些個人的利益。在他於祐四年(1052)去世之前,向仁宗提交的遺產中,沒有壹條是要求私利的。但是其他官員能做到嗎?範仲淹讓他們損失了巨大的利益。他們是悲是喜,是愛是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