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原使用人死亡後,與原使用人共同生活且在同壹戶口本的繼承人,可以向離休幹部申請變更為繼續承租人,是否批準由離休幹部決定。
無論數量多少,凡與地方政府有償轉讓的軍用房產,其轉讓和變更由總後勤部審批。也就是說,軍工生產用房向地方轉移,要按照軍隊法規和規章,經過總後勤部批準。軍隊房屋在出售前經總後勤部批準或者在糾紛訴至法院前經總後勤部追認的,法院應當認為其有權處分,軍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否則按無權處分處理。
軍隊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購房條件的離退休幹部、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無法保障的在職幹部和高級士官、工作年限超過15年的軍隊職工出售。優先考慮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且無住房或住房不符合標準面積的軍人。住公寓且無其他住房的編外人員,經批準也可以購買。征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允許少量出售以彌補資金不足,但出售的房屋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使用軍用土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單位,壹般不得出售。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商業網點要求的房屋,可以向當地單位和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軍轉民和批準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沖抵軍購住房補貼,不得用於營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