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的規定。“利用他人賬戶操縱證券市場的人,是利用人來操縱行為人。”
因此,無論是根據證監會的處罰,還是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操縱股價的都是高永,而不是黃曉明(或其母親)。除非有證據表明黃曉明或其母親與高永合謀操縱證券市場和股票價格。
從目前證監會的公開信息來看,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任人是高永,高永和包括黃曉明母親在內的16個股票賬戶的所有人被委托理財。他們之間簽訂的相關委托合同是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
但高永操縱證券市場,根據證監會目前的披露,只是高永的個人行為,與黃曉明及其他賬戶所有人無關。因此,高永應承擔8.9億元的罰款,黃曉明等人無需為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