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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周李周的內容

李周是在根除作為殷商文明核心的巫術文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周朝決定的物品分配制度。

歷代都用“公約”、“法規”或“車役制”、“服役制”、“喪役制”等各種規定來規範和治理人們的物質生活。因此,在中國,禮不僅是壹種道德信仰和意識形態,也是日常消費品分配的準則和人際交往的規範。日用器皿對消費者來說具有物質待遇和精神待遇的雙重價值。早在先秦時期,荀子就為這種分配方式提供了壹個思路:“德必稱位,位必稱祿,祿必稱用。”德才兼備才能擁有財富,才能以物判位,才能以德量物。妳的道德表現和社會地位與財富管理者的使用是相稱的。權力,通過柴米油鹽的等級分配,物化為各個階層生活方式的差異,這是壹種社會模式,也是壹種文化模式。正如司馬遷所說,禮可以“主宰壹切,服務大眾”。管天管物管人,是思想意識和社會生活高度契合的形態。

世界其他地方的青銅文明主要是青銅武器和工具,而中國古代青銅器主要是禮器和樂器。西周的統治者建立了壹套完整的禮樂制度來管理國家。在禮樂文化的強烈影響下,中國古代地區的文化開始了大融合、大統壹的過程,禮樂文明成為中華文明區別於世界其他古代文明的重要標誌,禮儀之邦的美德壹直傳承至今。

清華大學歷史學家李學勤說:“中國人所說的禮儀實際上非常廣泛,它體現了社會結構和社會的各種特征,以及社會的統壹性和普遍性。”

兩千多年前,漢代學者就宣稱“中國是禮儀之邦”。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古代的“禮”代表了中國的文化、政治、歷史,以至於在整個西方語言中,沒有壹個翻譯過來的詞可以對應中國的“禮”。

到了商周時期,除了尊天尊法之外,人文思想開始興起,禮樂成為衡量當時社會政治倫理的標尺。周武王討伐殷商時,宣布殷紂王的三大罪狀是:不理會已故的王明德,忘了祖訓;藐視神明,不敬天;不顧民生,欺人太甚。這三條是以維護祠堂、尊禮樂為由提出來的。周武王的伐商行動得到了各方諸侯的響應。他高舉尊天護民的大旗,壹路向東,迅速剿滅商賈。

吳王滅商朝後,新的相對統壹的疆域開始出現壹個西周,尊天護民。

周朝比商朝疆域更廣,采用分封制有效行使周人主權。周初,* * *分封了70多個小國,其中50多個是華夏姬,這標誌著壹個以華夏為主體,融合其他民族的新國家的誕生。

這麽多諸侯國,有的離王都千裏之遙,壹個這麽多人的國家,如何在和諧有序的體系中發展?周武王的弟弟周公旦為周朝制定了壹系列法規,即“禮樂制度”。

西周的禮樂制度,在保留祭神儀式的同時,擴大了禮儀的項目和內容,使社會的政治關系、等級秩序、道德倫理、思想感情都體現為禮儀項目,禮儀充斥了思想意識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周人把禮分為吉、兇、軍、客、善五大禮制,其中除了吉禮之外,其余四個都與現實社會生活有關。這五種儀式又分為“冠、婚、求偶、聘、喪、祭、賓主、鄉飲、兵役”九種儀式,每壹種儀式都有其特定的儀式和復雜的儀式。而且大部分禮儀都有相應的音樂配合,不同的社會階層對樂隊的規模和音樂使用範圍都有嚴格的規定,這已經成為各級統治階級必須遵守的制度。這樣,整個貴族階層的社會行為、思想、感情乃至政治關系都完全溶於王室規定的禮樂文化氛圍中。

《李周·官純》詳細描述了五種儀器系統:

李稷,祭祀的儀式;

兇禮、喪災禮;

禮是從皇帝到普通貴族相互交往、會見客人、處理日常社會關系的禮儀;

軍禮,軍隊在日常操練、征服、旅行、凱旋中使用的禮儀;

李嘉,用於各種吉祥活動的禮儀。

為了體現儀式上的差異,無論是重要的祭祀儀式、宴會還是葬禮,都要根據不同的等級使用成套的青銅器。在西周的青銅禮器中,鼎和筘壹起使用。三腳架是專門用來放肉的,而蘆葦是用來放其他食物的。這種結合形成了鼎用制度,是西周禮制的核心。按照《李周》的規定,天子用九鼎和八十,所謂九鼎壹詞由此而來。諸侯只能用七鼎六簋,大夫用五鼎四簋,士用三鼎二簋,等等。鼎的大小和數量標誌著主人的社會地位。這樣就規範了社會身份,確定了每個人在社會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了不同的社會秩序。

“只有王建國這個創始人,國家的經濟,官位,以為民之極。”

李周確定的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人的秩序遵循天道的秩序的基本原則下,在世俗立法中貫徹天道及其價值,將君主、大臣和普通人的壹切行為都引導到壹個秩序中去運作,即所謂的“天人合壹”

古人認為“禮”是人的道德、倫理、修養的體現;“音樂”是人的情感、思想和欲望的表達。把人的道德、倫理、修養和情感、思想、欲望等抽象的、內在的、無形的東西外化為有形的“禮”(禮儀)和“樂”(音樂),即把無形外化,把抽象具體化,思想化。

周公的制禮作樂,就是要把人的精神世界暴露出來,規範在禮樂構成的網絡中,通過這個有形的網絡來約束和控制人的道德、倫理、修養,以及人的情感、思想、欲望。禮樂制度的實行,使西周似乎成了壹個禮樂和諧的國度,壹個雅樂神聖的世界。然而,在這張由禮樂編織的有形之網下,卻透露著嚴格的等級秩序和宗法倫理。社會政治關系(君臣)和人際血緣關系(父子)完全束縛在“禮樂”的繩網中。這是禮樂從神壇延伸到世俗的實際效果,是周公發明的“禮樂治國”的精髓。

周公的學說是中國文化從“以神為本”發展到“以人為本”的關鍵,“尊德”、“以人為本”等中國文化精神氣質自此基本成型。周人從崇拜神靈轉變為宣揚“天命”,將殷人傳說中的“天帝”換成了更具政治倫理意義的“天命”,提出了“以德配天”、“尊天護人”等思想。他們認為商朝的滅亡和周朝的興盛是周人“尊天護民”的原因,所以人們應該遵循周禮,用倫理道德原則來維護“尊”。

西周能夠擺脫神權政治,以理性精神對待禮樂傳統,是社會的壹大進步。西周統治者利用禮樂制度作為壹種文化專制手段,來接近和控制周宗與諸侯以及宗法社會中的政治關系,也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的明智選擇。周公旦“天命隨德而變”的思想表明,西周社會生活的重心已經從神轉向人的內在德性。《周禮》的內涵和特點體現在尊天、尊德、護民的思想體系中,對後世影響深遠。他代表了君師合壹的理想,成為後世儒家理想的政治典範。天命以人心德性為轉移的思想,成為後來儒家“天人合壹”觀念的起源,為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的社會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成為各種社會思想的起源。

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能像西周那樣把禮樂上升到政治層面,用它來治理國家。周公的“禮樂治國”為文明的中國樹立了歷史的榜樣,中國是壹個禮義之國。西周的禮樂制度為未來的統治者創造了壹種典範的管理文化的方式。自漢代以來的歷代統治者,壹旦以武舉取得政權,就從沒有忘記周公發明的這壹文治政策,幾乎都想振興禮樂,按照周朝“三禮”(李周、李記、李逸)經典所規定的繁雜程序實施禮樂制度。“禮樂治國”的政策導致了禮樂從神壇走向世俗。周人把原本用於禮制秩序的禮樂延伸到了禮制秩序和人倫關系,把禮樂從虛幻的鬼神世界延伸到了現實的人際關系,這必然擴大了禮樂的社會功能。

隨著禮樂規則下倫理觀念的強化和鬼神觀念的弱化,充滿原始激情和浪漫色彩的巫文化被理性地扼殺,巫的地位從殷大夫降為周初宗伯的壹個小下屬,進壹步被排斥在春秋戰國時期的民眾之外,只在下層民眾中繼續有壹點影響。至此,殷商的巫文化徹底退出了歷史的主要舞臺。

如果說殷商人的精神生活沒有完全脫離原始狀態,他們的思想和行動完全依賴於外在的祖先神、自然神和神靈,那麽周人在中國思想發展史上最大的貢獻之壹就在於“為傳統的宗教生活註入了自覺的精神;宣揚文化在器物上的成就,擴展觀念,以此啟發中國道德人文精神的建立。”李周“在鏟除商代文明核心的基礎上,再造了中華文明的核心要素,也就是王國維所說的:“中國的政治文化變遷,不是在殷周時期就玩的。"

然而,西周的禮樂制度雖然營造了濃厚的社會文化氛圍,卻人為地將社會人際關系和交往方式塑造成禮儀,使表達人情的音樂藝術“約禮”,使禮樂固定化、模式化,既不符合人性,也不符合藝術發展規律,最終被拋棄。西周的禮樂制度經過了大約300年的時間才逐漸完善。到了西周末年,因為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已經出現了“禮樂不正”的局面。《周禮》嚴格區分和限定了每個個體在社會中的地位,從國家制度和宗法制度上對人進行強制性約束,建立了壹個等級化、分化化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統治者為了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以音樂和精神文化的感召作為溝通感情的基本方式,化解等級森嚴、秩序井然的儀式所帶來的各種對立和矛盾。

傳統上,對西周音樂情況的研究依賴於所謂的“三禮”,即“李周”、“李逸”、“禮記”,尤其是“李周”,即《史記·周本紀》中記載的“周官”。但由於秦漢時期儒生的篡改甚至偽造,這些文獻的可靠性經常受到質疑。與此相比,《尚書》、《逸周書》、《詩經》、《左傳》、《國語》中與西周有關的內容可信度更高,但《尚書》部分篇章的偽造、《逸周書》的增補與修訂、《詩經》中東西周的分界等問題也引起了學界長期的紮堆。面對這種困難,中國傳統金石學、現代西周金文研究、現代考古學對西周樂器的發現,都在壹定程度上檢驗了傳世文獻的可靠性,但同樣,金文和考古發掘的局限性也使它們缺乏豐富而充分的文獻描述。1925年,王國維在他的《古代史新證》中說:“中國古代史研究中最有爭議的問題,是上古時期的傳說與史實混雜在壹起,毫無疑問,史實中有其事,傳說中往往也有史實。”面對這種情況,王國維提出了“紙面材料”和“地下材料”相互參照的“雙重證據法”。這種方法極大地影響了20世紀以來的中國古代史研究,也是使西周時期用樂情況及相關美學問題真正浮出水面的方法論保證。

據史料記載,西周是中國古代音樂的鼎盛時期,也是音樂高度繁榮的時期。據《禮記·樂記》:“昔舜作五弦琴唱南風,始作樂賞諸侯...大章大章。仙池,備也。邵,。夏,大也。殷周之樂盡矣。”顯然,殷周時期被視為古代音樂的收集和發展高峰。這壹時期,以“六樂”為核心,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完整的祠堂音樂體系。李周·官純認為,雲門、杜萬、大仙、大哨、大夏、大雲、大武這六種音樂,從黃帝到周武王,它們的演變歷史都是史詩。《詩經》中的賦詩,即《商賦》、《周賦》、《魯賦》也在範圍之內。除了宗廟音樂之外,周代的音樂還可以分為士樂、民樂和四夷之樂。其中,士之樂主要見於《詩經》中的大雅和瀟雅,民樂見於《國風》。四大洋人的歡樂已經不在了,但依然在文學中有所表達。如《李周官純宗博》雲:“四夷之樂及其歌。”據《禮記》記載,周成王曾命周公在其《豐國錄》中享受皇帝的禮樂,包括四夷之樂,即“無知為東夷之樂。”任,納滿之樂也。伊娜人對這座大寺廟非常滿意,他的話在世界上廣為流傳。“據此我們可以看出,祠堂音樂、民間音樂、士子音樂、四夷音樂構成了西周中國音樂體系的四種形態。

在樂器方面,據音樂史學家楊統計,周代有記載的樂器近70種,其中有29種為詩人所提及,見於後世《詩經》。在西周以前,打擊樂器和管樂器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但在西周有了新的發展。根據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楊寬的《西周史》:“銅鐘創制於西周,是音樂發展史上的傑出創造。”據天津音樂學院副院長方建軍考證:“西周時期的提名器有雍、雍、鞠、哆、鈕鈴、鈴、石磬等九種,而祁鳴樂器有骨笛、銅角、潘、骨笛等四種。其中打擊樂器甬、鈸、鈸、編鐘、笛、鈸是商代樂器的延續和發展,而甬鐘、巨、多、牛鐘、焦桐、古簫則是西周時期的新樂器。”在管樂器中,竹管樂器早已有之。《呂春秋古樂》曾記載黃帝命淩倫作竹管為法,不足為訓,但甲骨文中的“”二字,與後世的竹笛相似。到了西周,《詩經》中有笛子,有悠遊居,有鼓笙,有鐘的吹奏理論。這裏的笛子,尤其是笙和池。除了打擊樂器和管樂器,絲弦樂器直到西周才真正產生,其中的代表是琴和琴。這兩種樂器既可用於大型高雅音樂表演,也可用於私人音樂表演。《詩經·關雎》雲:“窈窕淑女是我的朋友。”《詩經·唐棣》:“妻好相處,如鼓琴瑟。”《詩經·鹿鳴》:“我有客人,打鼓。”這些詩歌表明,通過琴瑟來表達個人情感,在西周貴族士人中已經相當普遍,也開啟了後世士人的音樂。

西周樂器的多樣性為組織大型樂隊提供了條件。在當時所謂的禮樂社會,音樂不僅涉及貴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是國家大型儀式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這就需要樂隊的系統化、制度化。據李周說,西周時期有壹種所謂的“樂懸”制度。慶典活動中,不同的樂器要掛在不同的位置,其中鈴和下巴放在左右兩列,鼓放在廳外的兩個角落。基於這種模式,樂隊分為“課內音樂”和“課下音樂”。“前者主要由歌唱和絲弦樂器組成。後者的主要成分是打擊樂器、管樂器和舞蹈。”同時,為了配合這種大型儀式,音樂必須在聲音和旋律上加強表現力。不僅要求不同樂器八音和諧,而且要求同壹種樂器加強演奏和效果。組合樂器作為這個時代要求的體現,在西周有了很大的發展,編鐘、鈸、編鐘成為王朝慶典不可或缺的器樂形式。此外,單管骨笛、竹笛向多管笛、笛子的改進也是對這壹趨勢的適應。需要註意的是,這種組合樂器的出現不僅加強了音響效果以配合大型儀式,還直接有助於音樂的優雅。打擊樂器的基本功能是制造鏗鏘的節奏感,但如果把同壹件樂器按照音高的不同進行排序,就可以演繹出節奏之外的旋律。這種發展趨勢在西周時期可以表現為“石之樂”,並由此與嘹亮悠揚的管樂(蕭聲)和低沈的弦樂(琴、瑟)融為壹體。春秋時期,孔子在評價西周的文化特點時曾說:“周為二代所督,其憂郁,故我隨周。”這種“散文化”的傾向,從當時打擊樂器被分組旋律化的趨勢中,就能清晰地反映出來。

西周有專門的音樂機構。據“李周·官純”稱,該機構“屬於‘達樂思’的領導層。其中,包括音樂家在內的工作人員,...有明確的1463人的名額。”值得註意的是,西周時期音樂的繁榮和崇高價值,並不壹定意味著音樂職業者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而仍然處於社會等級的最底層。據楊《中國音樂史稿》記載,在周代1463人組成的音樂機構中,“除少數低級貴族外,有1277人屬於農奴階級。”換句話說,當時音樂家作為音樂創作和表演主體的社會地位並沒有因為時代的時尚而受益。之所以會這樣,還是和周朝對音樂定位的重視有關。從史料來看,音樂在西周的重要性與音樂的表現技術無關,而與音樂的道德教育功能有關。《禮記》所謂“道德成則上,藝術成則下”,這是對當時貴族階層重德輕術的清醒認識。在這種背景下,音樂教育在西周貴族教育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達斯勒不僅是民族音樂機構的領導者,也是民族高等教育的負責人。

據《李周官純宗伯》第三冊記載,13-20歲西周貴族子弟學音樂,涉及的內容有:(大)以樂教國子:華、和、德、庸、孝、友。興、道、反語、朗誦、演講、語言。以樂舞教:舞雲門、大卷、大鹽、大少、大夏、大運、大武。以六法六和五音八音六舞,使鬼神,與萬民和,與萬民和,客安,言遠人而為獸。

這段話雖然說的是音樂教育,但是涉及到西周音樂的整體定位:

首先,從事專業創作和演奏的音樂人,因為其價值僅限於純技術層面,所以處於這個體系的最底層。

其次,雖然技術相對於道家是形而上的,藝術相對於德行是形而下的,但掌握技術是道德修養的前提。因此,貴族子弟作為受過教育的人,不僅要掌握音樂技能,而且要在頭腦中理解音樂道德,在語言中學習音樂語言,在行為中實踐樂舞,從而達到思想、語言、行為的全面優雅。在這個層面上,藝術與德性是壹體的,藝術終究通向德性。

再次,對於治國者來說,目的不僅僅是個人德行和言行的優雅,更是為了在社會政治實踐中進壹步貫徹音樂的和諧精神,從而實現歷史與現實、皇族與國家、人與自然的統壹,進而生成壹個理想的音樂世界。在這裏,從職業音樂家、貴族子弟到國家統治者,標誌著壹條音樂從技術到美德再到政治隱喻的不斷升級放大之路。禮是政治制度的框架,樂是意識形態領域的調和,法迫使禮制得以實現。

禮儀之禮有三個功能:

第壹:不要貴賤,秩序有優劣。它是區分貴賤、長幼、親疏的工具,是維護宗法制度、調整社會關系的工具。

第二,國將由國定。它是統治世界和人民的根本指導原則,是調整社會關系和國家生活的思想基礎。

第三,明確法度,進行教育。治國需要禮儀,正如“衡之於重,繩墨之於功,規矩之於方”;“治民以和,不擅禮”;“治人之道,不要急於客套”;“以辭治天下者,亦謂之禮樂”。因此有研究者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禮與今天的根本法非常相似,是西周壹切政治生活的基礎”。《禮記》也說:“禮之教化也征,其惡也未成形,使人由善徙惡而不知。”也就是說,《周》之禮可以教化民眾,使之趨吉避兇,從“不成形”中消除罪惡。這說明西周的禮不僅具有根本法的功能,而且具有通識教育的功能。

周代的禮儀精神體現在宗法制度中。

宗法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就已萌芽,但作為維護貴族關系的完整制度,則是西周。在宗法制度下,形成了“皇帝立國,諸侯立家,大清設側室,有博士二人,秀才有官宦子弟”的系統完整的管理體系。

宗法制度是壹種根據血緣遠近來區分親戚朋友的權利繼承制度。它源於宗法制度,其核心是長子繼承制,主要用於區分親友關系。目的是確立家庭內部的地位和財產繼承權,完善和鞏固分封制,防止貴族之間因權力繼承而發生糾紛。因為家族內部的財產繼承權,大宗被普通教派所拜,也就是所謂的“尊祖尊宗”。

《周禮》的實質是維護宗法制度中社會成員關系和地位的等級秩序。它具有法律強制執行的性質,在較高的倫理層面上還具有激勵和說教的功能,如親敬、忠君孝等。最後,作為壹種道德觀念,它成為中國文化的主要內容。周人在有限的生產力和軍政權力的基礎上,設計了從政治制度到行為準則、道德規範、倫理思想的壹整套上層建築和意識形態。後來禮樂崩了,社會基層卻沒變。與這種生產方式相適應的仍然是田園農業和氏族結構,只是官僚承擔的社會管理,空前強化了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

本地人和普通人的區分

宗法制度起源於宗法家庭。隨著社會的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所取代,最終確立了父權制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太古代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走到了盡頭。

重男輕女的家長式家庭壹般實行壹夫多妻制,妻子們彼此從屬。宗法制度根據母親的身份和子女的出生順序,將所有子女分為“從”和“從”。嫡,妻子是嫡,妻子生的兒子是嫡生和嫡子,意思是正宗。舒,旁系也,妾所生之子,謂之私生子,非婚生子。辦公室是大的,普通的是小的。只有長子才是王位或爵位的唯壹合法繼承人,私生子即使比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華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得弟弟和哥哥統壹了,小的和大的統壹了。私生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可以獲得僅次於王位的其他頭銜。因此,周朝根據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創造了“分封制”。

五級頭銜

周朝分封諸侯國後,古代長期存在的“部落”逐漸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封建國家。周初封建地位平等,直接歸中央管轄。然而,君主的頭銜不同,所以封建國家的面積也不同。周朝把君主的爵位分為公、侯、伯、子、公五級,五級以下還有第六級諸侯。諸侯國面積較小,隸屬於較大的諸侯國。這五級爵位的出現,取決於宗法制度中官方與普通的關系。

所有封國的君主統稱為“諸侯”。周初五級諸侯國和諸侯國如下:

公國50平方公裏,如齊、魯。

後郭35平方公裏,如晉。

是35平方公裏,如沈。

子國25平方公裏,如:黃、羅、朱、朱。

雄國是25平方公裏,如許。

諸侯不足二十五平方公裏,如蕭。

可見西周初期諸侯國的疆域很小,很多諸侯國只是壹座城。從東周開始,諸侯國相互吞並,新疆城逐漸擴大,諸侯國紛紛建都,成為與周王室相抗衡的獨立王國。

在西周,除了中央政府直接分封諸侯之外,諸侯之間還有分封和分封。諸侯壹般都離開中央地區直接統治,其余土地分封給他除長子——卿大夫以外的親戚。這種封地被稱為“封地”,卿大夫還把自己分得的封地分給長子——史以外的親屬,稱為魯田。由此,全國形成了以王宮為中心,向周邊輻射的統壹的、等級森嚴的宗法政治結構。

1,長子繼承皇位和皇位,其余兒女全部分封別處;

2.諸侯的封號分為五等,即公、侯、伯、子、公。

3.諸侯於是把壹部分土地給了卿大夫作為封地,卿大夫又把壹部分封地給了呂天。周朝和分封諸侯國就這樣確保了他們世代的血族統治,萬歷成了壹家。

在宗法制度下,等級觀念非常嚴格,等級森嚴,秩序井然。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君臣關系為規訓,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維護了貴族集團內部的安定團結。世襲制、分封制和分封制共同構成了夏商周政治制度的主體,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西周的宗法制度也有很大的影響,就是姓氏的產生。宗法制度直接導致了封建制度,整個世界分為大大小小的諸侯國,諸侯國產生了很多大臣的封地。封地被分成許多大小不同的田地。自諸侯國、封地(市、關)、祿田(鄉、亭)等地名直接改為“姓”(國為姓、市為姓、關為姓、鄉為姓、亭為姓)以來,中國人的姓氏遍地開花,驟然增多,姬姓發生了很大的裂變、分化和衍生,產生了240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