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法最常見的原則。這壹原則來源於16世紀法國杜摩蘭的意思自治理論。他主張合同應適用於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斷當事人打算對合同的實質要件和效力適用什麽。
擴展數據
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壹般限制;
(1),法律限制
當事人只能選擇當事國的任意性法律,因此不能回避應當適用的當事國的強制性法律;所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而不是沖突法。
(2)、當事人主觀觀念的局限性
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誠信合法的。
(3)、選擇主體上的限制
為了保護弱勢方的利益,不適用強勢方選擇的法律。
(4)中國對公共秩序的限制。
所選擇的法律不能與國內公共秩序相沖突。
關於如何解釋意思自治,有幾種對立的意見;
(1)、根據當事人擁有的選擇,無限自治分為無限自治和有限自治。前者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指定的國家中選擇壹個國家的法律或者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者合同有關的國家法律。
(2)根據是否允許法院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可以分為明示意思自治和默示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合同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者口頭明確表達了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糾紛時往往根據合同的標誌或字裏行間來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
(3)根據合同是否可分割為若幹部分,分別選擇適用法律,可分為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前者可以將合同分成若幹部分,分別選擇適用的法律。後者只允許將合同視為壹個整體,選擇壹個準據法適用於合同的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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