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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的概念是誰提出的?

“基因”壹詞是丹麥遺傳學家威廉·路德維希·約翰森(Wilhelm Ludwig Johannsen)在1909年提出的,來源於“希臘語”,意為“生命”。

65438+60年代,奧地利遺傳學家孟德爾提出了生物性狀受遺傳因素控制的觀點,但這只是壹種邏輯推理。

20世紀初,遺傳學家摩根通過果蠅的遺傳實驗,認識到基因存在於染色體上,呈線性排列,並由此得出染色體是基因載體的結論。

1909年,丹麥遺傳學家約翰遜(w . Johansen 1859 ~ 1927)在《精確遺傳學原理》壹書中正式提出了“基因”的概念。

發現基因有兩個特點:壹是能忠實地復制自己,以維持生物體的基本特征;第二,基因可以“變異”,在繁殖中變異。

擴展數據:

DNA技術原理

基因(遺傳因子)是遺傳的物質基礎,是DNA或RNA分子上帶有遺傳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基因通過復制將遺傳信息傳遞給下壹代,這使得後代看起來與父母相似。

人類大約有上萬個基因,儲存著生命孕育、生長和雕亡過程的所有信息。通過復制、表達和修復,完成生命繁衍、細胞分裂、蛋白質合成等重要生理過程。生物體的生、長、病、老、死等壹切生命現象都與基因有關。也是決定人體健康的內在因素。

當受精卵或母體受到環境或遺傳的影響時,後代的基因組會出現有害的缺陷或突變。大部分都會產生疾病,某些情況下會遺傳。也被稱為遺傳病。正常情況下,生命會在遺傳的基礎上發生變異,這些變異都是正常的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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