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離婚率不是離婚冷靜期能解決的問題。有人說沖動離婚太多,但即使雙方都挺過來了,也可以馬上復婚。妳沒必要設置冷靜期讓他們考慮清楚。為離婚設置冷靜期,可以說意義不大。
其次,離婚冷靜期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自由現在受制於許多現實。很多情侶戀愛七八年,但是因為家庭合作,拿不到結婚證不得不分開,或者索要高額彩禮,這也是導致離婚率高的壹個因素。就婚姻而言,為什麽不能簡單壹點?比如,可以用兩個人的身份證辦理結婚手續,而不用去要戶口本。對於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壹致後,即可辦理離婚手續,可以避免更多的離婚訴訟。如果妳設置了冷靜期,那麽妳就要考慮協議離婚的風險,是否直接訴至法院。
此外,限制婚姻自由可能會引起更多的社會問題。比如有的人遭受家暴,受不了。他們申請離婚,雙方達成協議離婚。他們認為他們已經擺脫了它。結果對方很快就退出了,妳還繼續和他住在壹起。即使被騷擾,也很難和警察打交道。這讓人等待絕望。甚至有些人會故意用這個系統來搞亂對方,讓對方不得安寧。
還有,大部分離婚者都不是沖動型離婚者,而是經過長時間的磨合,無法共同生活,雙方才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解除後,雙方可以繼續生活,互不打擾,也就是說,對於大多數離婚者來說,因為有壹個月的冷靜期,不可能復合。即使不設置這個冷靜期,如果分開後仍然覺得離不開對方,還是可以選擇復婚。
最後,還有壹個很現實的問題。離婚協議書在離婚手續登記備案後生效。這時候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對雙方都是有約束力的,這個財產有可能馬上變更。如果設定了冷靜期,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就知道了。如果在這個冷靜期內根據離婚協議變更了財產權屬,另壹方撤回離婚,財產變更怎麽辦?比如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給孩子,辦理手續後財產變更登記在孩子名下。
不知道這個是誰提出來的,能得到支持。我就想知道,這些人有沒有認真想過給婚姻設置冷靜期的後果,限制婚姻自由是否真的符合法治,是否有通過法律為夫妻離婚強行設置障礙的嫌疑,是否會讓婚姻受害者更加難以擺脫?在這些婚姻中,別說壹個月,他們甚至都不想繼續這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