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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意義

第壹,它是國家意誌形成和表達的必要途徑和方式。第二,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必須用立法手段確認對自己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第三,立法者運用立法手段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矛盾。第四,立法還具有預測未來的功能。第五,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活動。

立法解釋的範圍:

張明楷教授壹開始就質疑“立法解釋”這個標題,說這個詞本身就有問題,因為立法機關的解釋就是法律本身,“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法律條文。立法解釋沒有溯及力,和法律壹樣。他隨後介紹了目前界定的立法解釋的範圍,大致包括三個方面:刑法中的解釋性條文、刑法草案的解釋和立法機關對條文的解釋。張教授認為,這三點值得商榷。刑法中的解釋性條文是刑法條文的組成部分,這種解釋就是法律本身,因此不能再稱為立法解釋;對刑法草案的解釋不應屬於立法解釋的範疇,這實際上是關於國家機關通過的刑法,而不是草案;立法機關的立法解釋表面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實際上只是起草者的解釋。所以壹定程度上沒有立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