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釋的範圍:
張明楷教授壹開始就質疑“立法解釋”這個標題,說這個詞本身就有問題,因為立法機關的解釋就是法律本身,“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法律條文。立法解釋沒有溯及力,和法律壹樣。他隨後介紹了目前界定的立法解釋的範圍,大致包括三個方面:刑法中的解釋性條文、刑法草案的解釋和立法機關對條文的解釋。張教授認為,這三點值得商榷。刑法中的解釋性條文是刑法條文的組成部分,這種解釋就是法律本身,因此不能再稱為立法解釋;對刑法草案的解釋不應屬於立法解釋的範疇,這實際上是關於國家機關通過的刑法,而不是草案;立法機關的立法解釋表面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實際上只是起草者的解釋。所以壹定程度上沒有立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