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是如何規定居住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二、居住權具體指哪些權利?
第壹,權利人對房屋有使用權,但這種權利必須以居住目的為限。
二是權利人享有房屋使用權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如相鄰權。
第三,權利人有權對以居住為目的的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權利人在居住期間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出租,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承租人在轉租租賃房屋之前,必須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