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法律來自習慣。
壹份不公平的合同勝過壹場漫長的訴訟。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個人損害他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替代救濟來保護各種利益。此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中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無論什麽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在課堂上,各種理論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多,那麽法律就失去了力量。
通過規範民眾來立法是吉祥的,通過法律來統治是不祥的
官不計較私人關系,法不留情面,沒有上下之分,只有法律在說謊。
制定法律容易,實施法律難。
法律上批判不確定性,極端確定性則不利於確定性。
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當語言沒有歧義時,不允許探究語言的意圖。
成文法應該嚴格解釋。
習慣是法律最好的解釋者。
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為罰。(沒有明文規定不是犯罪)
違法行為的實施是基於預謀、沖動或偶然。
審判不應該基於先例,而應該基於法律。
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處罰。
簡潔是法律的朋友,極端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批評。
警察是法院的公仆。
證據在哪裏,案子就輸在哪裏。
遲到的正義就是不正義。
救濟先於權力,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力。
法律是改革的主力軍,是解決矛盾的主要渠道。
如果說行政權力的擴張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命運,那麽為了實現社會平衡,壹方面政治必須充分反映人民的意願,另壹方面在法律制度上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其能夠與過度擴張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法律調整的對象是行為,所謂的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或互動。沒有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來調整社會關系。
在壹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司法部門應該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上說,公信力的喪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正義,本質上是平等;條件越不平等,就越難看出刑罰平等有什麽正義可言。
人與人是不壹樣的,人們無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壹視同仁,人人平等。
我們作為人類有權享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任何與自然不可辯駁的永恒相沖突的東西都是無效的,所以它不能約束任何東西。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個人損害他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權利。
如果司法權力與政治權力相結合,法官就擁有了壓迫者的權力。
人們壹般理解的法律行為是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素的抽象,主要是不違法的行為,也包括不合法的交易,這種行為也有法律後果。這種根據法律導致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懲罰的嚴厲程度應該是絕對必要的,只是為了實現其目標。所有超出這壹範圍的懲罰不僅過分邪惡,而且制造了許多阻礙正義目標實現的挫折。
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處罰。
法律不禁止的是公民的權利。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習慣法不僅不如法律靈活,而且更容易適應沒有法律的新情況。相反,它傾向於堅持舊的方式,很難改變。
對犯罪最強大的抑制力不是懲罰的嚴厲,而是懲罰的確定性,因為即使是最小的罪,壹旦被認定,也總是令人害怕的。
盛世不能廢刑,但盛世也還未。
壹個不公平的裁判比很多不公平的行為更糟糕。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行為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法官卻汙染了水源。
我們的時代是權力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概念,也是唯壹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概念。
即使判決沒有準確地確定過去的真相,只要確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對待,糾紛的當事人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判決。
如果沒有法院解釋和界定其真實含義和實際操作,法律就是壹紙空文。
我發現混亂和所有火災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個社會腐敗的法律制度有關。
良好的秩序是壹切的基礎。
讓我們保持公平,然後我們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是創造壹種穩定的、可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種結構中,個人可以執行他們的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的結果。
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程序是法治和專斷的分水嶺。
正義可以促進壹個民族。
法律是正義和仁慈的藝術。